浙江在线8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梦月 通讯员 余中平) 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党政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近日,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杭州首次系统性、完整性地提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追责制度。
《实施办法》提出,存在13种违规情形的,将对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追责,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比如,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河道蓝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存在5种违规情形的,将对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追责。比如,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未关闭的等。
存在8种违规情形的,将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比如,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的等。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5种要从重追责的情节。比如,干扰、阻碍、不配合责任追究调查,或者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反之,党员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避免问题(事件)恶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及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违规必追责。追责方式分为3种: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受到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文件起草方、杭州市生态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办法出台,具有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定位、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情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规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责体系的意义,给广大党政领导干部敲响最严环保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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