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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全国首个 河长制地方性法规
10月1日起施行 河长履职有法可依
2017年09月30日 08:14:29 来源: 杭州日报 记者 汪玲 通讯员 俞侃

  全国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浙江省河长制将进入法治化运行的新阶段。浙江6万多名河长履职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013年以来,浙江创新河湖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河长制,特别是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成效,赢得百姓点赞。但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河湖岸线管控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河长个人很难完成综合治理的任务。因为缺乏长效的制度保障,不少河长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大,可行使的权力小。河长履职如何保障?《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在法律层面厘清了各级河长的职责,弥补了这一空白。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这一套约谈制度为河长履职,督促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为保障河长履职,《规定》还要求县级以上设立负责河长制工作的机构(河长办)。河长办按照规定受理河长对责任水域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或查处。

  当然河长肩上的担子也不轻,河长办还将对河长履职行为进行考核。按照《规定》,乡、村级和市、县级河长要定期展开巡查,同时要如实记载巡查情况。其中,市、县级河长还应根据巡查情况,检查责任水域管理机制、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规定》还明确今后河长制的考核,将主要采用信息化的方式。依托河长制信息管理系统检查河长履职情况,这样既增加考核的公平性,又能实现河长间的数据共享,助力治水工作。

  根据考核结果,河长履职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村级河长还可以给予奖励。河长如有未按规定进行巡查、未及时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发现问题等怠于履行河长职责的行为,河长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标签: 履职;长制;浙江省;巡查;水环境治理;地方性法规 责任编辑: 金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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