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三不”问题
严格问责为官不为、乱为
问责的情形重点聚焦在了“三不”问题上。包括不履职,不正确履职,以及履行工作职责不力。
不履职,说明白些就是为官不为、推卸责任。比如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或不完成上级分配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的工作要求的;对依法依规或职责范围内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置,致使本单位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的等行为,都要被问责。
不正确履职,指的是为官乱为、用权任性。比如说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职权行使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的;超过法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履行工作职责的;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等行为,都属于不正确履职的范围。
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指的是办事拖拉、敷衍塞责。比如,在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上级指示中,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的;经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等。
建立曝光机制、纳入考核
问责要求及时督促落实
在从严处理上,《问责办法》要求:“受到问责的党员,应当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明确“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问责或责令问责的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问责办法》同时增加了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问责情况报告、监督检查机制等内容。“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执行的,及时督促落实”。
而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问责办法》又新增了“符合容错免责有关规定的”,作为可以减轻或者免予问责的情形。并明确,对经研究予以免责的对象,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政绩考核,不影响评先评优,不影响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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