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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肝移植可报销七成 浙江省4家医院纳入试点
2017年12月12日 06:45:23 来源: 浙江在线 浙江在线记者 张苗 通讯员 王蕊 胡枭峰

  浙江在线12月1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张苗 通讯员 王蕊 胡枭峰)浙江省人力社保厅近期发布了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肝移植费用7成可以报销。

  通知中提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等4家省内医疗机构成为试点。肝移植术将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

  浙大一院院长王伟林教授告诉记者,现在一台肝脏移植手术,病人需要承担30万到50万元的费用。

  那么是否明年患者只需花费其中1/3的钱呢?并非如此简单。

  据悉,从明年开始,纳入医保报销的肝脏移植手术必须符合几个适应证,通知中是这样描述的——限以下适应证之一:1.终末期肝病;2.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3.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对此,王伟林解释说:“比如肝癌晚期病人,复发的概率比较高,这样的患者即使做移植,也不能享受医保报销。”

  需要留意的还有,这次医保结算与患者存活时间有关系,即采用的是“医保绩效”方式。

  以18周岁以上的患者举例: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也就是结算总费用的63%;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也就是总费用的3.5%;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这样累计起来,医保就结算了70%的费用。

  目前,肝移植总量居我省首位的浙大一院,肝脏移植患者一年生存率达到90%以上,五年生存率超过了73%。


标签: 社保厅;肝移植;试点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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