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杭州举行。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以及信用激励惩戒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为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制机制提供了法制保障。
禁止归集个人指纹、血型等信息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
在简政放权、大量削减许可审批的背景下,信用管理已被作为重要的、甚至是基础性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日益重大、深远。因此对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条例》在信息主体知情权和参与权的保障、隐私保护、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如:为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和隐私,明确禁止归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归集的自然人的其他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予公开。
为建立自我纠错的鼓励机制,《条例》建立了信用修复制度,规定有不良信息的信息主体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震华认为,上述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一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在惩戒失信的同时,要求执法的规范化和人性化。
可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惩戒
对失信企业出“重拳”
“不仅注重正向激励,更注重充分发挥失信惩戒这一倒逼机制的作用。”戴震华说,要运用信用激励与惩戒手段,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
《条例》对信用激励措施作原则规定,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并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给予优惠、便利。
同时,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限制高消费和任职资格等惩戒措施。而且,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