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备案,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日前发布实施《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规范》。这也是迄今全国第一个区(县)级政府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社会力量管理的地方性标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2016年10月以来,富阳区文广新局通过公开招投标,将120场戏(演出)、6888场电影、20120册图书送到全区24个乡镇(街道)。2017年,该区借鉴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成功经验,在常安镇、银湖街道、东洲街道开展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试点。
富阳区文广新局在总结、提炼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地方性标准——《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社会力量管理规范》。该规范科学设定了政府委托社会力量管理公共文化设施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管理主体、工作程序、合同管理、项目管理、项目评价等要素,涵盖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公共文化设施。
同时,该规范明确了实行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的总体要求——必须坚持公共文化服务公益、免费的原则,保障公共文化设施面向群众免费开放,被委托的公共文化设施不能成为盈利或者变相盈利的经营场所,不能设置门槛拒绝或变相拒绝群众享受正当文化权益。绩效评价根据平时督促检查情况和群众的意见,重点考评服务质量、群众的参与数、满意度、活动的影响力。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为优良的,在合同结束后予以表彰;评为不合格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委托社会化管理的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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