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律师 郑若阳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杭州电子科技大学讲师,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社保局万名大学生创业导师。
业务范围:建筑、刑事、企业法律顾问等。
女子天价打车的事情继续发酵,从女子哥哥的描述来分析,该女子以前就有精神病史,持有残疾证,事发前又属于擅自停药状态,事后又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复发,应该基本可以判断女子在打的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状态中;当然在实践中对于成年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争议的,受案的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证据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的依据。
从家属提供的该女子打的过程分析,女子是在火车站附近要求打的去北京,司机的报价是要好几万元,司机又告诉她去上海只要几千元,后来女子坐上车之后司机主动提议一万二送到北京,从打的地点在火车站门口和女子不断变换目的地基本可以判定乘客可能存在精神问题,司机没有选择报警,相反的,还把她送到北京并收取了一万二千元的车费,显然司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不过这只是女乘客的一方说法,而且女乘客当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间,这些说法可信度如何,还有待继续考证。
从采访资料看,司机现在处于失联状态,具体是知道自己有错故意逃避,还有另有其他原因,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因为司机作为当事一方的陈述和说法对于查清相关事实还是非常重要的,另外行车记录仪等对于还原客观事实也是非常重要的。不过在乘客明显存在精神问题的情况下,司机有责任证明自己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司机若逃避调查不是明智之举。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该女子与司机之间的运输合同无效,司机应该将收取的车费归还给该女子的法定代理人,至于司机的损失可以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分摊。从本案情况判断,司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该女子的法定代理人由于没有起到监护责任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基于该女子的行为,家属可以考虑主动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女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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