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日报(首席记者 周颖 通讯员 萧司)前不久,刘先生在自己小区里被高空坠物砸中,砸中他的竟然是一只猫。猫掉下来后就死了,刘先生受了点伤,经处理后目前并无大碍。事后,物业帮助刘先生寻找猫主人无果,那么刘先生应该向谁主张赔偿事宜呢。
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孙建萍律师表示,这是一个特殊的高空抛物案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这一规定,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那么,“猫”是否属于“物品”?在我国,动物是民事行为的客体。《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活物”排除出物品之列,也就是说相对于人而言,“高空抛物”中的“物”既包括花盆、菜刀、生活垃圾等,也包括狗、猫等“活物”。
搞清楚这些前置条件后,最现实的问题是,作为高空抛活物的受害人刘先生该向谁追责?
“猫作为活体动物,追责问题要根据现场可收集的证据分情况。”孙律师说,有好几种情况。
情况一:它就是本幢楼的猫。假如可以通过监控或者单元楼布局判断,能够证明猫就是从本幢楼抛下。受害人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起诉整幢楼的住户或者使用者。在责任分摊上,可以按份承担责任。假如事后找到真正的侵权人了,整幢楼的住户或者使用者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追偿。
情况二:无法确定是哪幢楼,但它是本小区的猫。因为猫是活物,可以在整个小区内自由跑动。如果只可证明这只猫是这小区里的猫,从民事权利平衡的角度考虑,可以将小区里所有的业主都列为被告,除非有业主可以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猫或者这只猫不属于自己。
情况三:如果它就是流浪猫,本就不属于该小区。物业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流浪猫进入小区,并且从高处坠落伤人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物业没有防止存在管理过错。该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孙律师提醒,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除了法律的规范,更需要公民自身的道德约束。不管是贪图便利的故意抛掷,还是粗心大意的无心之举,都会对他人造成不可预料的伤害。因此,律师建议高层建筑物的使用人,应该提高自我安全和责任意识,为自己以及他人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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