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为幌子,从事“套路贷”违法活动,并通过有组织实施开设赌场、赌博等行为,获取高额放贷利润及抽头,还设局诱骗未成年人群体参与赌博,致未成年被害人欠下高额赌债,进而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实施敲诈勒索活动,获取高额经济利益。2018年12月29日下午,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2017年2月,被告人吴某纠集被告人蒯某、吴某甲共同出资筹备成立公司从事放贷业务,通过设立规矩、明确分工、“业绩”提成、安排食宿、组织聚会、对“工作”中的人员进行微信红包“慰问”、对因实施犯罪活动受伤的人员进行“慰问”等方式强化管理、笼络人心,逐步形成了以吴某为组织、领导者,吴某甲、付某某、张某、蒯某、施某某、吴某乙等人为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朱某某、黄某某以及徐某、郭某某、胡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组织较为稳定、分工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开设赌场、赌博、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攫取高额经济利益,以维系该团伙的稳定及发展。吴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易被控制和威胁等特点,并利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护子心切等心理,在未成年人群体中实施“套路贷”违法活动,还组织设局诱骗未成年人参加赌博,进而逼迫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支付巨额债务。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其非法权威,维护其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组织成员单独或结伙他人,先后在余杭区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非法侵入住宅、强奸等数十起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带来严重社会危害。特别是通过诱骗余杭区及海宁市部分职业学校学生参与赌博后实施敲诈勒索,造成多名被害人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致多名被害人辍学、转学、搬离原居住地,甚至有被害人因此企图自杀。
余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十二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赌博、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强奸、非法入侵住宅罪。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二十四万元。判处吴某甲、付某某等十一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三万五千元到三万五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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