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装修楼盘的陆续交付,装修质量问题浮出水面,“精装修维权”成为近期楼市的热点话题。
1月8日,余杭区政府网站上,挂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并开始征求意见。
《通知》的亮点,在于拟对全装修住宅进行100%进行分户检验。而此前的分户检验,采取的是盲选抽检的方法,抽取的比例为10%。
《通知》要求每一户分户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的效果,提升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质量,根据《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33/T1132-2017、《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33/T1140-2017及《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验管理暂行规定》(2017)16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实施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评估制度,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达到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以户为单位(含屋面、楼梯、通道电梯平台、无障碍设施、地下室等公共部位)进行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观感质量等内容进行专门检验的过程和结果。
二、 全装修交付使用的住宅项目在进行装修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DB33/T1132-2017》、《DB33/T1140-2017》要求进行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及分户检验;同时应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对装饰、水电安装、智能化、通风采暖、室内环境(检验数量按规范要求)及公共部位等参与全过程100%(即每套)分户检验评估,出具分户检验评估报告。分户检验应包括下列必须检验项目:
(一)户内空间尺寸;
(二)防水工程;
(三)门窗工程;
(四)顶棚与吊顶;
(五)轻质隔墙;
(六)墙饰面工程;
(七)楼地面饰面工程;
(八)涂饰工程;
(九)细部工程;
(十)厨房工程;
(十一)卫浴工程;
(十二)电气工程;
(十三)智能化工程;
(十四)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
(十五)通风与空调工程;
(十六)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十七)屋面、楼梯、通道电梯平台、无障碍设施、地下室等公共部位。
三、 分户检验内容实行定期公布制。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区住宅工程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定期公布《余杭区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内容》以下简称《内容》。
四、 分户检验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检验项目所涉及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已完成合同所约定的施工内容,并验收合格;后续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不会对检验项目的质量和使用功能造成影响。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检测单位人员等组成检验小组。其中分包单位专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参加涉及分包项目的分户检验。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专业人员参加分户检验工作。
(三)检验前应按照《内容》的要求编制检验方案。方案应确定具体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部位,并制定相应的分户检验记录表。
(四)检验按已编制的方案逐户逐部位进行检验。检验的操作与测量应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规程进行,并按以下内容进行检验:
1、材料和部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材料和部品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相关标准进行复验,质量证明文件和复验报告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负责分户检验的检测单位应对分户检验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全数、全过程质量检验,隐蔽部位做好相应的影像留存,形成书面的检验报告。(注:受委托进场检验的检测单位每月5日前需向余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递交分户检验月报)
4、分户检验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配备好分户检验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工具,测量仪器应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
(2)做好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3)在图纸上对暗埋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空间尺寸测量的点位进行标识。
(4)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应标识清楚。
(四)检验完成后应逐户填写《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表》、《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抽测表》、《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检验小组成员应在记录表中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同时检测单位应单独填写相应检验表格,各项目经检验均合格的方可形成分户检验评估报告。
(五)检验合格的,方可填写《全装修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检验中发现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应相应做好记录。
(六)建设单位负责按单位工程汇总住宅工程每一户的分户检验情况,填写《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分户检验汇总表》、《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五、 每一户分户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六、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或房屋交付时应依据《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每一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按户向住宅买受人出具《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及《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七、 建设单位应负责保管全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记录和分户检验汇总资料。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分户检验资料移交物业管理公司保管。
八、 建设单位依法对分户检验结果和住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住宅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九、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本规定加强对分户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和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应责令整改并予以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检验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分户检验质量检验评估的通知》余建【2018】8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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