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杭州市参保人员对家庭病床、上门医疗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2022〕45号)要求,结合杭州实际,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新政策,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
(一) 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1.对“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进行完善;
2.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删除家庭病床巡诊费、出诊项目;
3.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二) 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1.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2.明确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 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内涵按照浙医保发〔2022〕45号文件要求执行,价格暂按《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的通知》(杭价服〔2014〕114号)80元/次的标准执行,待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后再按要求统一调整完善。
(四)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的价格标准为100元/次·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市场调节价管理。
适用对象
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医保支付政策适用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上门服务费(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项目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
关键词解释
(一)本通知中老年人系指60周岁及以上人群。
(二)本通知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系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旧政策差异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
(三)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行项目内涵重复的不得同时收取。
(四)统一全市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将上门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未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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