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金华 正文
金华:水渠里惊现7辆公共自行车 去年被盗自行车近千辆
2017年03月06日 10:01:52 来源: 金华晚报

  (原标题:水渠里被扔进了七辆公共自行车 网友感叹:看着都感到心痛)

   3月3日下午,网友“大漠”在金华公益圈的微信群里发出的几张图片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他取曙光小学接孩子放学,无意间走到了马路对面的水渠里,结果却发现这里的水渠里躺着数辆公共自行车。记者在当天也赶到了现场,发现这段水渠中一共被扔进去了七辆公共自行车。公共自行车遭遇这种待遇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声讨。

1C949948CFC95E399DF232FFEADA3A61

  村民:渠中隔三差五会看到公共自行车

  记者当天来到水渠边,可以清楚地看到公共自行车还横七竖八地被扔在水渠里。水渠边上就是牛皮塘村,附近还有一些村民在照料农作物。

  记者仔细观察了一下,发现这些公共自行车有的已经沾满了淤泥,全部浸泡在了水里,有的则叠在一起,在水面以上的自行车还比较新,几乎没有淤泥和污秽沾染。这些原本应该作为公共设施给市民服务的公共自行车为何会出现这里呢?

  记者也走访了附近的村民。有村民告诉记者,这条水渠本来就是村里以前用来灌溉的,水位不深,平时白天有村民在附近种菜,基本不会有人刻意去看水渠里的情况。

  不过一名正在种菜的村民告诉记者,他注意到这些公共自行车已经有3、4个月了。“以前没有这么多的,也不知道是谁扔过来的,我看到的情况是越来越多,白天我基本都在附近种菜或者走路,没看到过有人扔自行车,估计都是晚上或者半夜才有人偷偷过来扔。”

  说起这些公共自行车,有村民反映很可能是有人从附近的公共自行车点里偷出来的。记者随后来到曙光小学门口,发现这里就有一个公共自行车点,从用车的情况来看,这里用车的数量还挺多。

  一名正在用公共自行车接孩子放学的家长表示,这里地段不算热闹,有公共自行车非常方便,他无法理解为何有人会把公共自行车扔到水渠里去。

  志愿者公共自行车保护不容乐观

  “我在水渠边没走几步就出这种事,实在太让人伤心了,这些都是公共财物,怎么能被这么糟蹋。”“大漠”在把照片发给记者后也是不断在微信里讲述自己的观点。

  有志愿者告诉记者,公共自行车遭遇被破坏的情况还不止这一处,他们在组织活动时候,有时候就会看到公共自行车被一些未成年人来出来随意玩耍破坏,但志愿者能做的比较有限,只能进行劝导。

  志愿者“yuyu”告诉记者:“我有一次在兴学社区附近从事志愿者活动,就看到有家长带着孩子随意把玩公共自行车,一点也不爱护,随意踢,随意扔,这些公共自行车是属于全体市民的,看着让人感到难受。”

  当天,志愿者和记者联系了金华橘子公共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将及时去现场进行勘察后处理。

  损坏公共自行车应追究法律责任

  自2013年11月,金华市区采取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的公共服务整体外包模式推出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以来,金华公共自行车以其绿色低碳、运行便捷、服务优质的特性深受广大市民青睐,成为遍及金华市区街头的风景。截至目前,市区公共自行车租车卡办卡量已达15.9万张,使用量2458万余次。

  虽然公共自行车受到了市民们的欢迎,但公共自行车被破坏,甚至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根据市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向媒体提供的一组数据,截止到2016年年底,市区公共自行车累计被盗已达15000余辆次,锁止器被破坏9000多个,流失在外的被盗自行车近千辆。

  目前全市范围内,针对未成年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展开了多起宣传教育活动,为的就是要提高全社会对公共自行车的爱护。不过经历了上周这起公共自行车被随意丢弃的事之后,也有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和网友认为,应该把破坏或者随意占用丢弃自行车的行为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让法律武器来保护公共自行车。

  在金华地区已经发生多起盗窃或者破坏公共自行车后被公安机关查处的案例。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的张莹律师表示,对于这类破坏公共自行车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中是有法可依的。

  公共自行车属于公共财产,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标签: 公共自行车;水渠;志愿者;村民 责任编辑: 洪慧敏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