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下午,义乌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4起污染环境案件,6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被告人陈某系义乌某设计公司的污水处理工。去年3月,该公司污水处理设备的仪表盘因陈某操作不慎而损坏,陈某遂以人工添加药剂、试纸检测PH值的方式处理污水。在不能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陈某将污水直接排放。经抽样检测,污水中的重金属镍含量达排放标准的36.2倍。昨天,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去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义乌市稠江街道经营饰品加工厂,采用翻砂、抛光等工艺加工饰品,产生的污水直接排放。经检测,排水口污水的总锌指标为排放标准的1.37倍,总镉指标为排放标准的13.2倍。昨天,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5月、6月以来,被告人胡某、朱某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义乌市福田街道分别开设饰品加工厂。其间,胡某、朱某明知饰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会造成环境污染,仍进行生产加工。今年3月28日,胡某、朱某明知冲洗阳台会产生含金属粉尘的污水,仍将该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放。经检测,该排放污水总锌达排放标准的7倍,总镉达排放标准的20.3倍。昨天,胡某、朱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去年1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未经环保审批,在义乌市福田街道经营铜模电镀加工厂,并雇用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从事模具加工。其中,郑某某负责模具的清洗,并将清洗铜模具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雨水沟。经检测,该厂排放废水中的总铜含量高达排放标准的440倍。案发后,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昨天,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记者从义乌市人民法院获悉,为助力“剿灭劣V类水”工作,主动对接浙中生态廊道建设,义乌市已建立法院、环保、公安、检察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污染环境案件协作机制。去年以来,义乌市人民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16起,涉案企业4家,被告人2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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