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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擅自“大额消费”属无效交易行为
2017年08月07日 09:19:56 来源: 金华新闻网—金华晚报 记者胡哲南 通讯员叶倩霞

  手机产品使用者低龄化是如今的社会现象,触网年龄也在逐年降低,电子类消费品成了不少家长的“心头大患”。日前,市民李女士致电12315称,她的儿子(12周岁)由其表姐(17周岁)陪同在隐瞒家长的情况下到市区一手机大卖场购买了价值1500元的手机,李女士希望商家退货退款。

  婺城区市场监管局老周工作站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该手机大卖场负责人,并表示李女士的儿子及其表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涉案手机价款达1500元,属于大额消费,两名未成年当事人购买该手机显然超出年龄应该能够自我认知、自我把控范围,与他们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应当由其父母代理或者同意,由于其独自购买手机时未征得父母的同意,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经老周工作站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经营者认识到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行为确实不妥,同意收回手机并收取一定折旧费后退还价款1200元,李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老周工作站在此提醒:家长(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消费观教育,不要给过多零花钱,不把钱财放在未成年人易取之处,同时,要多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行为,加强与孩子的沟通,科学合理地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经营者应留意观察消费者身份,特别是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谨慎出售商品或进行消费服务。

标签: 手机;未成年人;家长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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