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经过半个多月的努力,终于办结了一起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案件,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深夜核实举报 一路追踪发现收纳沙场
2017年7月26日晚,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接一起96150举报,称义乌市苏溪镇大陈江邢宅村附近有人在河道边采砂。当日19时57分,执法队员到达举报地点,发现现场有2台挖掘机正同时作业,其中一台将所挖出的砂子装入一旁等待的重型自卸货车内。随后执法队员驾车跟随其中一辆货车,发现该车驾驶员将砂子运至义乌市苏溪镇青春村附近的某沙子加工厂。20时28分,执法队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查扣这辆货车,并对堆放地点进行现场检查。
经初步检查,堆放地点位于该沙子加工厂西南角,长约28米,宽10.8米,高18米,初步计算总量约为5443立方米。执法队员将货车内所运出的砂子与现场堆放的砂子进行对比后,发现两者都具有同样的水腥臭味,其颗粒大小、颜色也十分一致。当日20时40分许,执法队员于该沙场再次查扣两辆同样由大陈江运至该沙子加工厂的货车,并将驾驶员三人带至苏溪镇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
究竟谁是当事人 事件变得扑朔迷离
7月26日21时40分至27日00时50分,苏溪大队队员对驾驶员程某、杨某、田某分别进行询问,得知26日16时左右,该车队负责人金某在一个名叫“东阳车队干活群”的微信群中要求“全部车去苏溪拉砂子,下午五点半前到工地。”
当日车队共有4辆车前往苏溪大陈江拉砂,其中3辆车被执法队员查获,截止查获时共运了满满8趟砂。根据驾驶员说法,每拉完一趟砂,施工单位会在沙场门口给驾驶员一张送货单用作结算运费凭据。
掌握砂子运往何处的重要信息后,27日一大早,执法队员再次前往这一沙子加工厂,向该厂的现场负责人叶某了解情况。据叶某讲述,经他人介绍,7月23日他与一位姓翁的男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规定,翁某将苏溪镇蒋宅村-邢宅村大陈江河道清淤工程清理出的污泥和废料包送到加工厂,加工厂根据污泥和废料的利用程度支付部分机械费和运费,并负责洗砂作业,其他一切手续费用由翁某负责。
当执法队员询问这份协议中为何没有涉及此次洗砂作业后的销售收入分配时,叶某表示,“我们还没开始对这批淤泥和废料进行处理,本来是根据淤泥和废料的成砂率,会再次签订协议。”
7月28日,经执法队员联系,翁某来到苏溪大队,他表示自己是义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科长,但只负责该工程与建设单位联系的部分工作,该工程的实际负责人是孙某。“施工工地的开工、工人雇佣与清运公司的合作,都由孙某负责。我只知道有个填埋场,工程产生的污泥和废料需要堆在该处。 7月23日,孙某把这份协议拿给我签字,当时沙子加工厂(乙方)那一栏就已经签好了。”
一时之间,这一案件似乎陷入了困境,理不出头绪,眼看着时间流逝,收集证据也越来越困难,这时,执法队员决定换一个思路,直接从清淤工程的施工方查起。
多部门联合 收集关键证据信息
7月28日下午,执法队员来到义乌市苏溪镇镇政府五水共治办,查阅义乌市苏溪镇大陈江(苏溪二小-邢宅堰坝)清淤工程的项目信息及中标方信息,同时根据中标图纸,与现场情况进行对比,收集了非法采砂案的关键证据信息,确定了其非法采砂的大致范围、总量。
据了解,该工程于6月6日在苏溪招投标中心被义乌某建筑工程公司中标,6月28日,苏溪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根据合同规定,该工程公司仅负责对河道内的淤泥进行清理,也就是说,该公司根本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无权对河道内的砂子进行处置。
执法队员依法向该建筑公司发放《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8月1日,孙某来到苏溪大队。孙某表示,自己是该建筑工程公司7月份刚聘用的工地管理人员,公司中标清淤项目后,就专门负责清淤工程的机械工作。当执法队员再次询问,是否清楚一共运输了多少淤泥砂石到沙子加工厂,孙某提及,“我与某渣土清运公司的老板联系过,让他负责工程的淤泥砂石运输工作,但因为现场记账的工作人员跑了,目前联系不到,底单也找不到,只知道大概运输了4000-5000方,不清楚具体运了多少淤泥沙石。”
8月4日,该建筑公司总经理王某来到苏溪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王某表示,他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全权处理此事,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执法队员向其询问,是否了解义乌市苏溪镇大陈江(苏溪二小-邢宅堰坝)清淤工程的具体情况时,他表示这一项目全权安排孙某负责。孙某跟公司汇报说,找到一个场地可以免费堆放淤泥沙石,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就同意了。同时他表示,相关渣土清运车运输票据会由孙某提交给苏溪大队,公司方愿意接受相关处理。
确定违法事实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7年7月24日,义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义乌市苏溪镇大陈江(苏溪二小-邢宅堰坝)清淤工程开工。在清淤工程施工过程中,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义乌市苏溪镇大陈江邢宅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挖掘机采掘砂石,于2017年7月26日19时57分被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苏溪大队查获。
据调查,义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掘的河段长225米,宽36.3米,其挖掘的砂石、污泥混合物一部分堆放在大陈江邢宅段石桥上游南半侧,另一部分通过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到义乌市苏溪镇青春村附近的某沙子加工厂,运输车次共计320车,经测算运输总量共5443.2立方米。目前,义乌市苏溪镇某沙子加工厂尚未对当事人提供的砂石、污泥混合物进行洗砂作业,义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该砂石的销售收入。
义乌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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