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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开出新年环保执法首单
直排废气粉尘 浦江一企业被罚25.8万元
2018年01月16日 09:49:38 来源: 金华晚报 记者 杨林聪 通讯员 王磊

  昨天,浦江县环保局对外发布消息,该局日前下达了2018年度的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金额高达25.8万元。

  201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施的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也是浦江首起依据该条例作出处罚的案件。

  被处罚企业为一家建材公司,位于浦江县黄宅镇,主要从事红砖的制造、销售业务,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等污染物,被直接排入大气中。此前,该企业也曾因群众举报而被媒体曝光。

  浦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其开展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即投入生产。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保部门对该公司作出25.8万元的处罚决定。

  25.8万元,很多人乍一听这个数额觉得很高,对比浦江此前的环保罚款,这个数字确实不算低。但如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这个处罚额度,并不算高。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换句话说,按照这一处罚标准,类似浦江这家建材公司的违法情况,最低的处罚下限就是20万元,上限则是100万,如果逾期不改正,更将面临10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可见环保法规对污染环境的“零容忍”态度。

  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浦江县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新的一年,该县将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贯力度,继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并积极推进环境执法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科技化,努力创建环境执法监管示范区,不断巩固提升浦江生态文明建设成果。

标签: 浦江;环保;违法;生态文明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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