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市民向本报《新闻三秒区》栏目反映,称春节期间自己的预付卡无法正常消费,店方以特殊节假日为由拒绝让消费者使用。
“我拿之前办的会员卡去美发,店里说电子结账系统关闭了,只能用现金消费。”市民谢女士说,虽然付现是按会员价结算,但仍旧让她郁闷。
“我年后就要换个地方工作,想转让之前办的健身卡,可店方层层设卡。”前段时间,市民胡先生拨打《新闻三秒区》热线83186666反映情况,称健身房要他缴纳一笔转让费,而且还要让被转让人承诺不得再次转让,并声称这是“行业惯例”。
对此,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民所反映的均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店方的做法不符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
“预付卡消费纠纷长期以来都是投诉热点,一方面由于部分经营者未能尽到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因为众多消费者对预付卡消费的规矩套路了解不多,才导致一些合法权益在一开始就没了保障。”该负责人说,去年5月我省《实施办法》施行后,结束了预付卡消费纠纷“无法可依”的状态,消费者应了解预付卡消费的基本内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并非所有经营者都有发放预付卡的资格。”该负责人说,根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即俗称的预付卡),这意味着新开业的商家不能发卡。“许多刚开业的新店会搞促销活动,这时候其实店方还不具备发放预付卡的资格,消费者在参与活动时要注意。”
其次,关于预付卡的储值金额也有明确规定,并与预付卡是否实名登记使用有着直接关联。该负责人说,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如果有存在预付卡储值超额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同时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该负责人说。
在预付卡转让事宜方面,设定的使用期限内不限制消费次数的记名预付卡(比如健身年卡、季卡)等,消费者因居住地变化、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需要转让预付卡的,根据规定经营者应当允许,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因此,消费者胡先生所反映的健身房是违规行为,健身房无权要求他缴纳转让费,更无权要求被转让人不得再次转让。”该负责人说,此外,消费者因预付卡遗失要求挂失的,经营者也不得拒绝。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预付卡里的钱或服务项目还没使用完,店家就任性“歇业”了。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天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要求退款之日起5天内予以退还;经营者终止经营活动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经营者应当继续向持有预付凭证的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消费者增设新的条件或者减损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购卡时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检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该负责人提醒,《实施办法》对经营者在发放预付卡时明确规定要规范合同信息内容,如企业经营者或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价格、地点、期限,预付款缴存方式、金额、优惠措施等,消费者不要怕麻烦而忽略这一环节,完备的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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