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日报4月10日讯(记者 徐睿 通讯员 于根义 骆仪)前两天,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经营餐馆的朱女士遇到一件令她困惑的事:她将餐馆垃圾倒进附近垃圾房,却被巡查的执法队员告知涉嫌不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
“做餐饮会产生很多垃圾,店里每晚将垃圾倒在附近的垃圾房,3月31号晚上却不行了。”朱女士说,她原本以为是垃圾不小心倒在了垃圾房外面,执法人员说就算她全都倒在垃圾房里也不允许。
附近市民对此有看法。市民陈先生说:“附近好些饭店把厨余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房里,量很大,污水流出来又脏又臭,污染环境。”另有市民认为,餐馆运来倒的垃圾容易腐烂,气温高时老远就闻到酸臭味,苍蝇横飞,路过都得绕道走,厨余垃圾应该要按照规定处理。
执法人员说,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处置。充分调查后,执法人员拟对朱女士的饭店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4月1日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实施,推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这一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这也意味着垃圾分类且按规处置不再是“提倡”。根据该《办法》第2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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