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晚报11月30日讯(记者 杨林聪 通讯员 朱窈 陈悦悦)占道堆物,对方又拒不承认怎么办?昨天,记者从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了解到,该局这两天开出了这样一张罚单,一家占道堆物的企业被罚1900元。
兰溪市万圣彩钢有限公司负责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到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受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为他们擅自在厂区门口人行道上堆放彩钢瓦的行为买单。
本月初,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兰溪经济开发区丹溪大道2002号时,发现有人擅自将彩钢瓦堆放在人行道上,不仅影响行人通行,还影响市容。经过现场查看,执法队员认为附近的万圣彩钢有限公司嫌疑最大,便来到厂区询问。但该厂工作人员拒不配合,不肯透露任何信息。
为了锁定证据,开发区中队开展“蹲点”式勘查,利用执法车和执法影像等工具进行视频取证。当天上午9点40分许,执法记录仪拍下了几名工人将彩钢瓦从万圣彩钢有限公司厂区搬到人行道上堆放的全过程。经查,占用区域长9米,宽2.1米,面积18.9平方米。
随后,开发区中队立即立案查处,采取非接触性执法的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清除人行道堆积物。
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第36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27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