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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尸河底的堂兄弟到底死于他杀还是自杀?
2017年04月07日 16:29:50 来源: 浙江法制报

  用木棒狠狠打死了自己堂兄弟后,把人沉尸河底,被告人饶甲却在庭上辩称,被害人是自己不小心从健身器材上掉下来摔死的……为了驳斥他的观点,法医出庭作证,就鉴定意见进行了解释(本报2017年3月15日曾作报道)。昨天,嘉兴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饶甲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饶甲与被害人饶乙是堂兄弟,两人共同居住在桐乡市某出租房。2015年12月26日晚上11点左右,饶乙下班后回到租房,因琐事和饶甲发生口角。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饶甲趁饶乙熟睡,使用木棒多次击打饶乙的头部致其死亡。随后,饶甲将饶乙的尸体藏匿于租房内北侧床框下,两天后他将尸体绑上石块,沉尸于租房门前的河中。后因家人及饶乙同事多次询问饶乙的下落,饶甲被迫到派出所报案称饶乙失踪。

  2016年1月28日,饶乙的尸体被垃圾打捞工人发现。经法医学鉴定,饶乙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庭审中,饶甲只承认了沉尸的事实,对于使用木棒击打饶乙的事实却予以翻供、拒供。饶甲辩称,饶乙是自己在健身器材上练倒立时不小心头部着地摔死的,先前多次有罪供述是“气话”。“他摔下来后,我发现他死了,我怕他的亲人承受不住这个打击,所以把他沉到河里。”饶甲说。

  开庭时,本案的鉴定人、桐乡市公安局法医老赵出庭作证,证实被害人饶乙是左颞骨粉碎性骨折、双侧眉弓处挫裂伤,3处受力点均不在一个平面上,所以不可能是从健身器材上摔下来的。

  嘉兴中院认为,被害人饶乙如从现场勘查所见倒立机上摔下、头部撞击水泥地面无法形成上述伤势,被告人饶甲如果是在饶乙受伤后将他抱到床上躺下,无法形成勘查所见床头靠背及靠背上方墙壁上的喷溅状血迹。饶甲所提因怕其他亲人无法接受才将尸体沉入河中的理由不合常理。

  另外,法院还认为,在饶甲的有罪供述中,关于杀人工具、手段、杀人后藏尸、沉尸、清理血迹的细节均与客观证据高度吻合,非亲历者难以知晓,而且有些血迹等证据是侦查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补充勘查所得,属“先供后证”,可信度高。因此,饶甲称自己说的是“气话”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嘉兴中院审理后认为,饶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

标签: 高敏;饶甲;被害人;健身器材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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