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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报送流动人口信息 小心“吃”罚单
2017年04月26日 08:46:25 来源: 嘉兴日报 记者 沈晖

  近日,武原派出所民警和新居民协管员在一家服装企业核查新居民信息时,发现有3名外来职工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送信息。民警遂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负责人依法处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初以来,民警和新居民协管员进一步加大新居民信息核查、集中清查力度,并树立“依法防”理念,已因未报送承租人或劳动者信息,开出10张罚单。民警提醒:广大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房产中介要认真学习《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按规定进行信息报送,否则会被罚款。

  那么如何规避警方处罚?当然,首先是学习《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第七条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同时告知承租人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告知物业服务单位。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居住登记,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

标签: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报送;公安机关;条例 责任编辑: 金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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