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陈某冒着大雨来到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亲手把一写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难能可贵”的匾额交到民事行政检察处两名检察官——小于(化名)、小史(化名)手中,并向他们连声致谢。
原来,陈某的母亲潘某在海宁市原本拥有一套房产,陈某随母亲到香港定居后,该房产一直被委托给蒋某与姜某二人保管。直到2014年,陈某从居住在海宁的亲戚那里听说,他母亲的房子所在地已被改造成古镇步行街。“母亲已在1998年去世,照理说,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获得补偿款,可事实是一分钱都没收到。”陈某当即恍然,这套房子或许已经被他人占为己有。
陈某了解后得知,早在母亲去世后第二年,蒋某就向海宁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提交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上面写明:潘某为卖方,陈某为委托代理人、蒋某是买方。海宁市房管处收取资料后,经审核,注销了潘某的房屋产权证明,并向蒋某、姜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得知真相后的陈某,在同年3月12日以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海宁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蒋某、姜某的房屋所有权证,然而,过程却远比他想象中困难许多。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形式审查为主,不对材料的真实性、材料所反映的有关权属变更的基础性事实负责,因此,房屋登记机关已尽到注意义务,且不存在过错。所以该院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后经二审以及再审,均维持了海宁市人民法院这一判决。陈某抱着最后希望,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立刻对该案进行了细致审查,办案检察官小于敏锐地意识到,该案判决的确有误,应该通过抗诉予以纠正。
“1991年司法部、住建部联合下发了文件《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要求全国的房地产管理机关遇到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公证证明。”小于在审查中发现:本址房地产管理机关当时并没有看到公证文书,难以被认定为已尽到法定注意义务。
另外,小于还发现了法院判决中存在的逻辑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转让时,买卖双方均应亲自到场,房屋登记机关方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房屋原产权人潘某于1998年去世,这是一个客观事实问题,因此在1999年涉案房屋交易时,潘某不可能在场,仅仅以“形式审查”这个理由无法掩盖房地产管理机关在涉案房屋颁证行为时的失职。
以上述两个理由为抗点,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将本案提请省院向省高院进行抗诉。最终,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书及1999年的颁证行为,并判令涉案房屋属陈某所有。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全部得到支持,拿回了属于自己房产的陈某赶赴检察院,倾诉感激之情,两位检察官则表示,不放过每一个错误判决,是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每一名检察官的义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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