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5月1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沈烨婷 通讯员 沈羽石)“这是二审判决书,请双方签收。”5月15日下午4时,双方的代理律师在判决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该案正是嘉兴市市长胡海峰等100余名市政府行政人员在6天前旁听的 “民告官”案件。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回顾
上诉人桐乡市崇福秀琴沙石供应站,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城郊村。2014年8月2日,桐乡市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秀琴供应站作出关停告知。2016年7月,秀琴沙石供应站将崇福镇政府告上法庭。2016年12月,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崇福镇违法砂石料加工厂、堆场限期关停告知书》,同时驳回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秀琴沙石供应站不服,于今年1月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点,第一点是关停告知行为是否合法,第二点是本案上诉人损失事实是否存在,第三点是如果该损失存在,与关停告知书是否有因果关系。”此案的审判长也是中院行政庭庭长李土根说,围绕两大争议点,法院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告知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决定。被上诉人在诉讼中称仅仅是告知行为,与事实不符。但是崇福镇“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被上诉人设置的临时机构内设部门,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行使处罚权也非被上诉人职权范围,故该行政行为违法,其行政责任应由设置机关即被上诉人承担。而且,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相对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权利,听取意见,本案被上诉人未履行上述程序,因此程序也违法。
因此,原审判决撤销该关停告知书正确。
法院认为,本案中,秀琴供应站业主未经法定的用地审批程序,以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的形式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沙石料堆场的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清楚;同时建设沙石料堆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设施也未经法定的建设规划审批,其建设行为违法。上诉人主张的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其主张被上诉人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也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
综上,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在行政执行类案件中比较典型,对涉案双方也很有警示意义。”李土根说,近几年,随着城市有机更新、“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的加速推进,出现了不少类似的行政案件。
原因是,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主体、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问题,另一方面部分个人或单位法律观念淡薄,在房屋建设等活动中,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土地审批和规划审批,因此造成纠纷。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只有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为时遭受侵害,造成损失的,才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换句话说,法院保护的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李土根说,在实际审理案件中,部分上诉人对“合法权益”的认识不清,因而一再上诉。
据悉,2012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70件,审结1356件。案件上诉率下降至63.4%,低于全省平均8.7个百分点。2015年5月1日以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77.7%,较之前上升46个百分点,位列全省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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