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已是立秋后,天气却尤其闷热,让人提不起精神。此时,嘉兴市新塍镇人民调委会却因为一封快递信的到来,变得振奋起来。拆开快递的那一刻,调解员高明强总算松了口气,因为这意味着近些天时时牵挂的案子终于可以结案了。要说这封快递的来历,还得从一场意外死亡的纠纷说起。
事件焦点
临时工 突发疾病死亡
苗盛是贵州人,50多岁,妻子有精神障碍,家里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要抚养,全家的经济状况并不算好。作为家里的顶梁柱,苗盛不得不外出打工。在外打工的日子虽然辛苦,但家里的生活条件一天天变得好起来,这让苗盛很欣慰。
今年7月份,苗盛和两个女儿来到嘉兴打工。因为年纪所限,苗盛的工作并不好找。就在苗盛为找工作发愁的时候,新塍镇一家不锈钢制品公司需要临时雇佣一批员工。苗盛听说后,找到企业招工处,经过简单应聘,顺利成为了该企业的临时雇佣人员。苗盛很快适应了这份工作,每天和工友们一起上下班。
意外来得猝不及防。8月2日这天,苗盛在休息的时候,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晕厥症状。工友发现后,当即把苗盛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苗盛消化道急性出血,且病情快速恶化。为及时救治苗盛,企业方主动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上天并没有眷顾这个淳朴的汉子,同在嘉兴打工的两个女儿得到消息后匆匆赶到医院时,父女三人竟成了永别。次日凌晨,苗盛经抢救无效死亡。
听闻噩耗,远在千里之外的贵州家人无法接受这个事实。悲痛之余,苗家人一气之下从贵州集合了30多位亲戚,赶往嘉兴堵住企业大门,一定要企业给个说法。
“好好的一个人,在企业里干活,怎么说没就没了?”亲属们的情绪非常激动。一时间,企业方与死者家属对峙起来,冲突一触即发。
和事佬上阵
从亲属围堵企业到双方各退一步
死者亲属一口咬定,苗盛是在企业里打工出的事,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
可是,企业方则认为,苗盛的死因主要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并非因工伤造成的,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更何况,苗盛刚到企业工作没几天,突发疾病的时候属于休息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上。
一听企业不愿意赔偿,亲属们愈加激动,坚持继续围堵企业大门。双方对赔偿款的谈判也因此陷入僵局。
随后,企业方与死者家属又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均因互不退让而不了了之。
企业想要正常生产,亲属们急于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但矛盾却一直僵持不下。于是,双方找到新塍镇司法所,希望找一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居中协调,化解矛盾。当天,新塍镇司法所所长高明强以调解员的身份受理了此案。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调解员一方面安抚死者亲属的情绪,希望他们能够冷静对待接下来的赔偿问题。
转过头,调解员又和企业老板沟通,希望企业方能够理解死者亲属的情绪。听了调解员的劝说,企业方很快做出让步,还主动承担了30多位亲属的食宿问题。
企业的主动退让,让死者亲属的怒气也得到了平息。
看到双方都冷静了下来,调解员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代表,开始调解。“首先,苗盛的死亡并非工伤造成,而是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其次,苗盛是在非工作时间,也不在其工作的车间里发病的,而且双方又是临时雇佣关系等等,这些情况对你们都很不利。”在与死者亲属的沟通中,调解员进行了利弊分析,又从情、理、法的角度对企业做了一番思想工作。
经过一周左右的沟通、调解,企业方与死者亲属各自作出让步,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统一意见。
复杂的家庭关系
眼看着矛盾解开,下一步就是签订调解协议书了,一直精神紧绷的调解员稍稍松了口气。可没想到的是,经双方同意拟好协议书后,到了最后的签字环节又冒出了新问题。
根据流程,调解协议书必须经每位继承人的签字同意。为此,调解员再次对苗盛的家庭关系进行了确认。
“死者的父母还健在吗?”
“父母都已经去世了。”
“妻子在老家,这次是委托侄子来的。那么他的子女呢?”
“都在场,这是他的两个女儿和儿子。”
经过一番询问后,苗盛的家庭关系基本确认,谁有资格在协议书上签字也已经一目了然。可是在核对死者家属提供的户口簿时,调解员又发现了新状况。
“户口簿上‘妻子’一栏空着的,而死者妻子的名字写在‘其他家庭成员’中,这是什么原因?”这一问才知道,苗盛的家庭关系远比想象中复杂得多。
原来,苗盛生前有三任妻子,但都没有登记。第一任妻子早在30多年就在一起了,育有1个女儿;第二任妻子已经去世,育有2个女儿;第三任妻子是从十几年前开始同居的,育有1个儿子。另外,苗盛还有1个养子。
如此复杂的家庭关系,到底谁享有继承权,谁有资格在协议书上签字?调解员不得不将流程暂缓,先梳理其家庭关系。
首先从配偶这个层面来看,第一任妻子是在1994年新《婚姻法》实施前一起生活的,两人育有子女,虽然没有登记领证,但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理应享有继承权;第二任妻子已经离世,不存在继承一说;第三任妻子是在1994年之后在一起的,因而只能是同居关系,没有继承权。
“5个子女中,有4个是非婚生子女,1个是养子。按照《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养子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继承权。”调解员继续分析道。
也就是说,这场纠纷的调解协议书上,拥有签名确认资格的分别是苗盛的第一任妻子和5个子女。
考虑到苗盛的第一任妻子、大女儿和养子都没有到场,经协商,三人均同意委托苗盛的侄子苗冬代为签字,但必须提供委托书。
于是,这才有了一封跨越千里的快递信寄送到新塍镇人民调委会的场景。快递里装的正是从贵州寄来的委托书,这场纠纷调解也因为这封快递的到来而彻底画上了句号。
律师有话说
维护了每位当事人权益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钱晨成律师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继承权的确认。首先,对于配偶的继承权确认,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在三任“妻子”中可以确认第一任“妻子”可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即第一任妻子是法律事实上的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其次,对于子女的继承权确认,从法律上而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权利。因此,不论是第一任与苗盛生育的子女,还是其他两任与苗盛生育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本案就继承权的争议,调解员的处理是合法且合理的,不仅确保了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今后可能引发的新纠纷。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其他几任“妻子”没有继承权,但是苗盛与她们同居期间所形成的共同财产,也是需要参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再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本文所涉当事人,除调解员和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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