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童法)有个胡某,30岁,桐乡本地人。胡某以前当过兵,2016年10月份,他到杭州萧山去找曾经的战友叙旧,在回嘉兴的路上,看到路边有个老头挑着担子在卖鸟。胡某一开始不知道这是什么鸟,只是觉得很漂亮,又好玩,当场就花了700多元,买下了这对鸟。
据胡某说,当时那老头告诉他是养殖的,所以他就买了回来,平时拍拍鸳鸯的照片发朋友圈嘚瑟。
胡某经常在朋友圈晒鸟,正好被同学沈先生看到了,沈先生找到他,愿意花1500元钱,把这对鸟买下来。因为鸟比较臭,胡某也渐渐失了兴趣,就将鸟卖给了沈先生。
沈先生把鸳鸯带回家之后,越看越感觉不对劲,他上网一查,才发现,鸳鸯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沈先生马上报警,胡某很快被警察捉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对鸳鸯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因为一时贪玩,胡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大家,《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鸳鸯是濒危珍惜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胡某因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大家在生活中应该多留心,遇到自己没见过或者不确定的物种,不但要做到不买不卖不碰,更要对这种现象加以举报,让贩卖野生动物的人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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