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人王老板欠了几百万的债,想东山再起,怎么起呢?他打起了银行贷款的主意。他用已经卖给人家的二十几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前后两次向银行贷款多达400多万,到最后没钱还了,王某被告上了法庭,要吃官司。
王某54岁,之前开化工厂,2012年年底,王某又承包了一家公司的土建工程,没想到钱投进去却收不回。
我接手这个工程的时候,这家企业就倒闭了。 2012年至2013年,这个企业倒闭了,我投了52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
这边,投进去的工程款血本无归,那边化工厂的生意也开始不好过,只能借钱维持。王某于是想到了去银行借钱。他以买原料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因为贷款数额巨大,银行要王某拿东西做抵押。可是王某负债累累,也没什么值钱东西,他想到了老婆名下的二十几套房产,其实这些房子已经卖掉了,只是还没过户,王某也顾不得那么多了,把其中十八套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向银行借钱。
之后我(王某)就把这些购销合同,房产证,土地证,营业执照,张某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一系列资料,反正银行要的这些资料,全部交给了他。
(这些房子实际上已经卖掉了,但是你去贷款的时候,你跟银行有没有讲清楚?这些房子不是你的)这个我没跟银行讲。
有了房子作抵押,银行就借钱了,第一笔420万元的贷款顺利批下来。一个多月后,王某故技重施,又拿出四套其实已经卖掉的房子的房产证作抵押,再次向银行贷款73万。
(这两笔钱你最终用到什么地方去了?)一个是化工厂里边,后来我停掉化工厂,发了一部分工资。
王某和银行约定,三年内还清这笔贷款,但是现在五年都快到了,王某只还了五十多万的利息。
主要还是我自己贷的款,使招商银行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我想早日回到工作岗位上,早点分期还掉这笔贷款。
想早点回到工作岗位,看来是不可能了,因为他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罪名一旦成立,就要蹲好几年班房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49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法院将择日宣判。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