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案证人,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违反,愿承担法律责任。”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证人甲”出庭作证。
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中的“证人甲”并没有直接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并经模糊面部和改变声音等技术处理手段后,“现身”法庭,参与庭审。这是我市法院系统首次启用证人隐蔽作证技术进行庭审。
该案件中,根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唐某于2016年12月25日下午,经事先商量后,唐某从王某处拿来50克海洛因,以19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次日上午,唐某在王某的授意下,将0.3克海洛因样品送到绍兴寻找贩卖销路;2016年12月27日下午,侦查人员在王某租房车库内,将正在取海洛因的王某抓获,当场查扣海洛因5078.43克,并在友谊街将唐某抓获;两被告人单独、共同或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王某贩卖海洛因5128克,唐某贩卖50余克。
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两被告人均当庭否认和翻供,称自己与毒品交易无关且相互推诿,然而,很快便在力证面前无话反驳:“传证人出庭作证。”庭前会议中的法庭调查阶段,随着审判长的话音落下,法庭的多媒体屏幕上立即显示出面部和声音经过技术处理的“证人甲”——参与抓捕王某的侦查人员,他的证词反映:抓捕的过程中,他在推门而入时,目睹了当时王某正在接触黄色袋子,“王某正在打开一个塑料袋,一只手在往袋里取什么东西。”而这个塑料袋,正是侦查人员此后在现场扣押内装海洛因的袋子。面对“证人甲”的“当面”作证,王某仅支支吾吾反问一次,便再无话可说。
“出庭作证是每位公民的义务,但往往证人们担心出庭作证会被记住长相,自身或亲属遭到打击报复,因此在以往案件中,证人们往往更愿意以书面证言的方式作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暴露证人的身份,尚未归案的同伙有可能对证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所以,在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保护机制,实现出庭证人保护人性化方面,我们一直在努力,这也是全面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如今有了证人作证隐蔽保护设备,即使证人不出现在庭审现场,也能通过设备连接做到保护证人的同时接受其他庭审参与人的询问,比书面证言更形象具体,有效促进了证人出庭作证,大力推进了庭审实质化,为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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