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付款方式日益多样,技术已达双方在屏幕两端就能实现钱款转账。可如此难免就会出现有借款无借条的情况,这不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2017年年底,王女士来到秀洲法院起诉邹女士向其借款50万元迟迟不还。法院受理后,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交等多种送达方式仍然无法联系上邹女士,最后登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王女士提供了2016年3月转账20万元、2016年5月转账30万元给邹女士的银行转账凭证,可银行转账凭证上没有任何备注内容,王女士对于如何与被告相识、被告如何提出借款、借款的时间地点、为何没有书写借款凭证等具体细节的陈述模糊,也没有提供任何手机微信、短信或通话记录等间接证据证明是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女士主张其与邹女士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仅就她提供的转账凭证,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和第十七条等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本案中,王女士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不论邹女士抗辩与否,王女士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各位债权人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出具相应的借款凭证,否则一旦债务人不归还借款,债权人将“口说无凭”,难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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