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三届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嘉兴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就意味着,今后在嘉兴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也可以缴存公积金了,而且可以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权利。
据了解,目前,在嘉兴市投资创业的台湾企业共有800多家,台商同胞4000人左右,而港澳台同胞共有6000多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符合公积金缴存使用条件。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为《暂行办法》的起草提供了依据。
据悉,为了给港澳台同胞在嘉兴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港澳台同胞更好地融入嘉兴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市起草制定《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更加积极、开放、有效地发挥人才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在嘉兴工作的港澳台同胞的住房保障作用。”
记者从《暂行办法》中了解到,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并已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台人员就业行政许可证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从事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工作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托管暂行办法》执行。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等权利。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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