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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7次往供货商账户打了3万多元 女子做微商钱没赚到反被骗
2018年04月25日 15:34:53 来源: 嘉兴日报

  王女士闲暇之余想做微商,3月12日,她联系上以前的同事小贾。小贾原先做过一段时间的微商,有点经验。小贾告诉王女士,自己认识一个供货商,可以介绍给她。

  王女士当天就打了2000元到“供货商”的支付宝账号上。“要么让供货商把货发到我这里,我再帮你发给客户,你就不用这么麻烦了。”小贾的提议,王女士觉得不错,自己刚接触微商,也不会操作,有小贾帮忙,确实省事很多。

  3月13日,王女士又分7次往“供货商”账户打了3万多元,因银行卡限额,第二天又转了剩下的5000元。

  微信上有个固定“客户”向王女士购买化妆品。后来,“客户”提议让王女士加盟,成为长期供货商,需加盟费1万元。王女士有点犹豫,咨询了小贾。小贾说自己也加盟了。王女士便通过微信转了1万元加盟费。

  过了几天,其他客户反映没有收到货,不愿意付款。王女士找到小贾,要查看寄货的快递单,对方便没了音信。意识到被骗的王女士报了警。

  经查,所谓的“供应商”和“客户”为同一人,是小贾的男朋友小徐。

  通过对方留下的信息,民警锁定其落脚点在富阳,与父母一同居住。4月11日下午,几名侦查员来到富阳进行蹲守,守到第二天凌晨也未发现嫌疑人踪迹。

  经前期线索经营,判断嫌疑人可能居住在姐姐家里。紧接着,侦查员来到嫌疑人姐姐所住的小区,开展走访调查。4月12日,从上午到下午1时多,侦查员终于排摸到了具体的地方,最终将小徐和小贾抓获。

  两人对诈骗王女士5万多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浙江合德律师事务所王坚律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贾伙同小徐通过虚构事实和人物,利用受害人王女士的信任和逐利心理,多次骗取财物,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小贾伙同小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得赃款5万多元,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两人均将面临刑法的惩罚,可谓教训深刻。

  本案的诈骗手段并不高明,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受害人王女士的盲目信任和缺乏对微商经营的经验,多次得逞。其实,从旁观者角度来看,王女士在整个环节中对货物失去了掌控,这显然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标签: 女士;供货商;潘叶萍;赵晨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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