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天,“号费”成为嘉兴市民热议的话题。其实,“号费”就是业内臭名昭著的“茶水费”,即购房者通过第三方(大部分为中介)提前认购房源所需支付的费用。
那么,“号费”的现象是嘉兴楼市的常态吗?不交“号费”真的买不到房子吗?政府部门将采取哪些举措来规范市场呢?
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及嘉兴楼市相关业内人士。
收“号费”不是普遍现象
有人付了“号费”仍没买到房
近日,某媒体报道称,收“号费”在嘉兴不仅是常态,金额还因楼盘火热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B中介公司的房产中介李峰(化名)对该媒体记者表示,“到目前为止,嘉兴今年上半年的一手房大部分是带着‘号费’卖掉的。”
收“号费”现象真的如此普遍吗?嘉兴楼市业内人士张强(化名)表示,“号费”确实有,但应该属于个例,而且是上半年楼市比较火热时出现的畸形现象,那时候客源多、房源少,市场供不应求。
“据我所知,有些中介收‘号费’是一种钓鱼手段,其实他手头并没有资源,而是通过这个渠道挖掘客户,推荐其买别的一手房或是二手房。”张强介绍,之前,他的微信朋友圈也有相熟中介转发类似消息,经过询问后才得知,他们只是跟风发,并没有资源。
还有一位业内人士陈华(化名)告诉记者,有些中介拿了所谓的“号费”后,还是去走正常的认筹程序,如果能帮客户买到房子,就把这个钱轻松赚到了;要是买不到,就把钱退给客户,他也没有任何损失。市民徐女士就向记者吐槽,她之前为了买某热门楼盘,向中介支付了一笔10万元的“号费”,虽然当时许下了承诺,但最终并没有帮她买到心仪的房源。
老徐(化名)从事中介行业10多年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并不否认行业内存在收取“号费”的情况,但收“号费”的大多是外来中介和小中介,而且这一现象并不普遍,“归根结底,是因为房源供不应求,这样的情况扰乱了市场秩序,希望主管部门能行动起来。”
另外,记者获悉,此前多家房产公司曾就此问题在南湖晚报等主流媒体上发表声明,承诺不会收取案场公示价格、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房源接连入市
缓解市场“饥渴度”
近几个月,细心的市民已经发现,一大批楼盘公示了预售方案。6月,市本级共有8个楼盘的2054套房源公示了预售方案;这个月,又有9个楼盘公示了预售方案,将为市场贡献2140套房源。今年年初至今,市本级的14247套房子已有预售证“傍身”。
这些房源的入市缓解了市场的“饥渴度”。市民陈先生说,今年上半年,他贷款买了某楼盘的房子,也没交“号费”,“我一直不相信中介所谓的‘号费’,自己去售楼处买,买得到就买,买不到就等下一次。”
市建委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有购房需求的市民不必有恐慌心理,也没必要去扎堆买房,“最近公示预售方案的楼盘不断,后续还会有大量的房源入市。从整个市本级的情况来看,房源供应是很充足的。而且,嘉兴每年还有大量的住宅用地供应,也就是说,后续还会有住宅不断推出,大家大可不必担心买不到房子。”
嘉兴某热门楼盘的销售人员小董明确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没有和任何中介有合作,也不会收取“号费”,“直接来售楼处买就行了。”
张强也告诉记者,现在行情比较稳定,开盘或加推的楼盘很多,收“号费”的现象已经很少了。
多部门发力
让嘉兴楼市更清朗
为了保证楼市健康和谐发展,嘉兴市建委住房保障局也一直在行动。继前期出台了“嘉五条”、《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后,6月13日市建委等9部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监管 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经纪机构按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价格对外销售,不得收取备案价格之外的其他任何价款或费用,不得以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与此同时,我市开始建立规范二手房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并采取中介机构备案管理、从业人员考核培训、二手房网签、资金监管等举措。截至上周,全市共有备案经纪机构441家,其中市本级274家,数以千计的从业人员取得了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市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购房者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拒绝“号费”。如果一定要去中介处购买一手房的话,要查看这家中介是否备案,同时要求从业人员出示相关资质证书。“如果房产中介真的是开发商委托代理售房的,售楼处会进行公示。找非委托中介购买一手房,风险还是挺大的,之前我们就接到过几起类似投诉。此前,曾有房产公司销售人员私下串通中介的情况出现,我们已将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相关业内人士也提醒大家,在购房时要擦亮眼睛,对自己的签字负责,一手房认购合同上不应该是营销人员个人的签字或是中介的签字,而是房产公司的盖章,否则一旦涉及法律纠纷,耗时耗力。
另外,市住房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
要是遇到收“号费”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拨打12345电话实名举报!
并提供相应的举证材料。
当然,我们也会保护举报人的个人隐私。
“我们会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动查处,一经查实,将对违规的中介或房产企业进行处罚,如有必要,还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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