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丽水 正文
开发区一企业因违法储存危化品被罚5.1万元
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最高可罚10万元
2016年12月28日 15:38:00 来源: 丽水网-处州晚报 记者庄啸 通讯员王俊波

  浙江在线12月28日讯 原想着储存一些商品便于销售,可没曾想却因此被罚了5.1万元,日前开发区丽水市汇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因违法储存危化品被安监部门处罚。

  日前,丽水市安监局接到举报,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的浙江丽水金儿登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侧的一间临时用房内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危及周边安全。

  丽水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立即出动执法人员进行突击现场勘验,发现该临时用房内储存有25公斤装的次氯酸钠209桶、5公斤装的盐酸60箱,合计5.525吨,均属危险化学品,并且该场所不符合存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

  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清除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并当场对该场所依法予以查封。丽水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徐兴跃介绍,经查实,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为丽水市汇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取得不带储存(批发无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

  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企业于2016年5月份搬迁经营地址后,一直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址。对于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市安监局依法对丽水市汇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合并处以5.1万元人民币罚款。徐支队长还提醒其他单位和个人要吸取本案教训,杜绝此类违法行为。

  “危险化学品储存需要严格的安全条件,违规储存很容引发泄漏、爆炸等危险情况,危害自身和周边安全。”市安监局审批处处长雷金波介绍,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即使持有店面零售经营方式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也只能存放1吨以内的民用小包装危化品,同时对于存放条件也有严格标准,决不允许擅自存放。

标签: 危险化学品;储存;丽水市;安监局;化工原料;储存设施 责任编辑: 金晨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