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凌晨0点30分许,县公安局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仙官线仙都假日酒店附近一小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执勤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现场,一辆浙K籍红色宝马车停靠在路边,当事人邹某和舒某已经在路边等待了。“警察同志,我朋友开车在这里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你们帮我看看。”邹某着急地向执勤民警介绍,语气还带着一丝慌乱。据邹某介绍,24日晚八点左右,舒某开车途径仙都假日酒店附近时不小心将车开上了花坛,下车检查时未发现异常,于是决定返程,途中感觉胎压不稳,遂决定开至汽修厂检查,检修人员告诉舒某车辆底盘车损比较大,于是晚上和邹某一起开车至事发地点,并报了警。值勤民警按规定做了现场处置,便让当事人先行回家。
25日下午,待二人来事故中队处理时,值勤民警感觉事发时间间隔太长,不合常理,担心另有隐情,于是对二人进行了分开询问。询问中二人对事故情况回答出入甚多,不能自圆其说。
迫于压力,当事二人交待了实情:邹某开车发生单方事故,而非舒某。邹某发现车辆异常,至修理厂发现底盘车损严重后,因为自己的驾驶证是C5不能驾驶小型汽车,于是找来了持有C1驾驶证的朋友舒某帮其顶包。
2018年1月4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当事的二人作出了相应处罚。邹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之规定且驾驶证处于实习期,被处以罚款两千元人民币并注销驾驶证的处罚。舒某因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移交县公安局仙都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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