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3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邹洪珊)一位六旬大妈,拿着一张33万元的借条,要求一家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偿还债务。但对于这笔债务,这位负责人声称并不认识这位大妈,从未与她有任何金钱上的瓜葛。
蹊跷的是,借条上的确是大妈的名字。
究竟谁在说谎?
慈溪法院审理后,终于揭开了这张借条背后,错综复杂的关系。
手握33万元借条
大妈起诉要债
今年1月25日,慈溪掌起镇的胡大妈将掌起镇某电器公司、公司总经理陈某及经理施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33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胡大妈称,这家电器的负责人是女儿女婿的朋友。2014年2月18日起,企业问女儿女婿借了42万元。这笔钱,实际上是女儿女婿问她借的。后来,这家公司陆续还了9万元。2015年2月18日,陈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借款为33万元,约定借期半年,利息每季度付清。
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是2015年8月28日。老总许诺会准时还款,但到了还款日,却食言了。此后,公司有继续支付利息,一直到2015年11月18日,始终未归还本金。多次催讨无果后,大妈只好提起诉讼。
从起诉状和借条看,这就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在诉讼过程中,案外人虞先生(化姓)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申请周女士(化姓)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这两人,正是胡大妈的女儿、女婿。
他俩的参与,让案情变得复杂起来。
这笔借款从何而来
四方各有说辞
"我不认识原告(大妈),也从没向她借过钱。”庭审现场,作为被告的电器公司总经理陈某一脸纳闷。他表示,2014年2月18日,他真正借钱的债权人是虞先生、周女士夫妇,"当时,我借了62万元,钱是他俩拿给我的,利息也是付给他俩的,和大妈没有关系的”。
那33万元借条上的出借人为什么又出现了胡大妈的名字?
陈某解释说,到了2015年,因为此前已分两次还了部分本金,周女士让她重新写一张借条,而且债权人要求写"胡大妈”——这就是现在胡大妈手上那张借条。不过,双方约定实际还款方式一切照旧,还是还给周女士夫妻。
女儿女婿却给了两套截然不同的说辞——
周女士说,陈某向她借钱,她跑去母亲那借了42万元。这些情况陈某都是知情的,第一张借条的债权人写的就是母亲。不过因为重新写了借条,原先的借条已经撕毁了。
周女士说:"2015年8月13日,我去陈某厂里要钱,陈某还让我跟我妈说推10天。当时,我跟丈夫正在闹离婚,陈某还说这个钱跟你们夫妻没关系的,她知道钱是我母亲的。”
但同样作为第三人出庭的虞先生的说法,却与女儿大相径庭。虞先生说,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妻子和岳母恶意串通,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
"2014年2月18日,陈某向我借了62万元,约定借期两年并写了借条。”虞先生说,是妻子周女士未经自己同意,利用夫妻关系的便利,在2015年2月18日,将借条的出借人变更为岳母,并让陈某签字。庭上,他出具了第一张借条的一份复印件,借条的债权人写的是女婿。但对于这个材料,周女士矢口否认。
事实上,两口子目前正在打离婚官司。
法院审理
涉案借款债权人变更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2014年2月18日与被告方建立了借贷关系的事实,其关于款项来源、借款交付、利率约定、借条出具过程等关键事实陈述自相矛盾。
被告方和第三人虞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虞先生和周女士才是该借款的出借人,即讼争借款原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权,双方对该夫妻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本案中,第三人周女士在未经虞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承载共同债权的借条交还给借款人,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导致陈某撕毁了出借人为周先生的原始凭证,对虞先生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该行为依法无效。既然周女士处分原始借条的行为无效,那么该处分行为导致的结果,即将债权人进行变更的行为当然无效。”承办法官说,"胡大妈作为周女士的母亲,对于女儿与女婿的感情关系应该清楚,其在女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的情形下,未支付对等价格,取得以虞先生、周女士债权依据灭失为代价的借条,难以认定其具有善意。所以,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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