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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性了!微信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今起将担责
2016年09月01日 10:12:57 来源: 宁波日报 记者 殷聪 通讯员 宣文

  浙江在线9月1日讯 今后,帮朋友转发虚假广告将承担一定的责任,微信、微博上的软文发布也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该文章属于广告。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今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这意味着互联网广告不能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一般难以分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微信、微博的推广外,淘宝、京东的“掌柜热卖”、新浪微博的热门话题等都可以被定义为广告。如果这类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主将被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后,帮朋友转发微信也要留心了。如果市民转发了朋友的虚假广告,也将负一定的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那是不是以后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就算违法?非也,如果市民转发的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货真价实的,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当然没有关系。“但如果市民在明知、应知是虚假广告的情况下仍转发了该条广告,则需负连带责任。如果市民在未知的情况下,转发了该条虚假广告,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负责人说。

  此外,《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而去年实施的新《广告法》已将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了自然人。因此,网络红人、大V等在内的自媒体人已被纳入管理,这其中包含微信朋友圈代购、微信公众订阅号、微博大V发布的商业推广信息等。“这意味着网红、大V在朋友圈里发布虚假广告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负责人说。

  新《广告法》还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费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的信息属于广告性质。而转发广告的人也属广告发布者,需承担一定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市民、广告主以及广告发布者,在发布或转发广告时,应对该广告的真实性负责,确定其主体身份是真实的,确定其引用的行政许可是真实、有效、合法的。此外,市民如遇到虚假广告,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的举报投诉热线12315投诉。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也将通过以网管网、信用管网、协同管网等方式,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

标签: 广告;微信;虚假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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