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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新规出台 卖保险今后不得宣传“预期收益”
2016年09月12日 08:50:59 来源: 东南商报 徐文燕

  浙江在线9月12日讯 市民购买人寿保险,能享受的保障将进一步加强。上周,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记者注意到,与广大市民关系较大的是,以后买人寿保险产品,同样的保费,可获得的保障将更多,尤其是18周岁到40周岁的市民,受益最大。

  此前,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中国保监会已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此次,中国保监会进一步规定,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等4类产品的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18周岁至40周岁不得低于160%,41周岁~60周岁不得低于140%。

  宁波保监局人士称,我国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保险产品和新型保险产品。相对于传统的普通型保险产品,新型保险产品相对复杂,风险更高,新规对这类产品有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新规规定,保险公司在宣传、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应当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不得与客户或代理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等等。

  宁波保监局这位人士称,新规使得老百姓买保险被欺骗误导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有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开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工作。

  近几年来,注重保障的传统寿险产品越来越受到市民的青睐。宁波保监局的数据显示,2015年,宁波市场上普通人寿保险产品的增速达到了近50%,占人寿保险的比重为28.75%。今年1月份到7月份,普通人寿保险产品的占比已经达到了46%,增速达到了106%。

  据记者了解,目前,市面上存在不少1~3年内退保可获得较高收益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这种产品突出产品收益,但保障功能低,背离了保险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

  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有了专门的监管政策,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

  此外,新规还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


标签: 保险;预期收益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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