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1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邹洪珊 通讯员 魏溪 王萱)在农村买几间便宜的房子,享受“有天有地”的独门独院生活,是很多城市人心所向往的惬意,但有人却因此遇上了糟心事。一纸合同买了农村房,安稳地住了10几年,没想到房子一朝面临拆迁,原房主跑来毁约,起诉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慈溪法院近日披露了这一案件。
胡立松(化名)一家早前从坎墩某村老家迁居宁波,户籍也相应地变更成了城镇居民户口,但坎墩老家留有的一处祖宅一直空着。1998年,胡立松将两间半祖宅以1.5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隔壁邻居——胡创和(化名)家。
胡立松在收到钱后,随即将祖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胡创和,但使用证上的名字一直未做变更。原来,虽然胡立松家的祖宅紧邻胡创和家的房子,但当时两家分属不同的村子,过户手续一时无法办妥。
2001年,胡立松家祖宅所在村和胡创和家所在村合并,胡创和家多次提出将房子过户,但事情一直没能办成。10多年过去了,眼看着胡立松家祖宅面临拆迁,房子的过户事宜变得迫在眉睫。
听闻祖宅拆迁可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款,这时候,胡立松有了新的想法:他以两村间集体土地不能流转,并且卖房一事妻子反对,自家兄妹也不知情为由,认为当初两家签订的协议无效,提出胡创和家归还房屋,自己则还钱并愿意另作补偿。
房屋买卖协议签订10多年了,一直都相安无事,现在到了拆迁的节骨眼,又要把房子收回去,胡创和当然不同意。为了这事,两家对簿公堂。
慈溪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胡创和已经是所购房产所在村村民,而法律是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在同村村民之间流转的,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所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已得到了补正,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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