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宁波市教育局发布了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政策,明确民办学校规范招生承诺九个“不”,规定民办学校区域内招生不得早于3月31日,跨区域招生时间不得早于4月20日。
据介绍,近日出台的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政策,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作了以下8项明确规定:
1.招生对象——起始年级和六年级学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招生对象一致。其中,民办初中招生对象为我市小学六年级学生,不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
2.招生范围——延续2016年招生区域政策。民办学校应立足本区域,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以学校所在区县(市)为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为确保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平稳过渡,2017年,在原鄞州区和原三区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延续2016年政策。超出原规定范围为跨区域招生。
3.招生计划——控制跨区域招生规模。民办学校尤其是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控制跨区域招生规模。确需跨区域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将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未经市教育局备案,各招生学校不得擅自公布跨区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其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区域内招生计划数应不少于50%。
民办学校区域内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存在违规条款的,应责成学校及时纠正。
4.招生方式——面谈或电脑派位招生。民办学校在区域内招生时,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可以采用面谈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生。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跨区域招生时,在同一个区县(市)的招生计划在10人以内(含10人),由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录取。跨区域在同一个区县(市)的招生计划超过10人,当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原则上全额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采取自主招生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计划数的50%招生名额由电脑派位产生,其余50%由学校依规自主招生。其他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可在招生计划内依法依规自主招生。
5.招生时间——不得早于3月31日。民办学校区域内招生不得早于3月31日,跨区域招生时间不得早于4月20日。
6.规范招生——民办学校书面承诺九个“不”。为维护全市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局要求民办学校规范招生,书面承诺九个“不”:不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中出现与高一级名校升学挂钩的内容;不采取书面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与社会教育机构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不提前招生面谈;不违规签订各种招生承诺(保密)协议;不作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不违规收取费用;不超计划招生;招生前,积极主动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就招生工作协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前,不向社会公布。同时,民办学校承诺立足学校所在区域,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控制跨区域招生数量。
7.严处违规行为——警示、通报、削减甚至取消跨区域招生名额。今年,市教育局加大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整治力度。招生学校如有违规招生的情况(包括采取书面测试、提前招生面谈、违规签订各种招生承诺(保密)协议、违规发布招生广告、违规依托培训机构测试招生等),经核实,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办学机构进行警示、通报,削减该校在当地的招生名额,直至取消在当地的跨区域招生资格。
对有违规招生行为且不坚决督促整改的区县(市),在年度教育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优。
在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政策文件下发前,已擅自招生的学校应就有关违规招生情况作出书面检查,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8.建设诚信机制——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第三方实施民办学校星级诚信评估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各地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
个别学校违规招生 被纠正通报
昨天下午,市教育局专题部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纠正个别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
会议进一步强调了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各项要求。对今年招生文件发布之前的违规行为,进行情况核实,酌情处理;对文件发布之后出现的违规行为,要求各地从严查处。
会议还对宁波外国语学校违规招生情况进行了通报。
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根据我市的中考中招政策,优质示范普通高中50%以上的招生名额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大致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度高;如果学生不适应民办学校学习生活,中途转学回户籍地,将不再视作地段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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