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宁波市教育局出台了2017年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从相关文件中可以看出,民办学校(义务段)今年的秋季招生工作将受到一系列的规范。文件对招生时间、范围、数量等提出了8项明确要求。教育局还要求,民办学校提前签订“九不”招生承诺书。违规者将由教育部门予以严处,比如削减甚至取消跨区域招生名额。
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昨天下午,市教育局还召集了各区县(市)教育局分管局长,专题部署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纠正个别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还对宁波外国语学校违规招生的情况进行了通报。
会上,市教育局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公示、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审核与查处等办法,完善管理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同时,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市致力于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均衡化程度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公办学校的教育质量都能得到切实保证,希望家长不要盲目地选择民办学校。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上周我市刚刚出台的中考中招政策,优质示范普通高中50%以上的招生名额,将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大致均衡地分配到各所初中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度将进一步提升。
此外,市教育局也结合以往的多起案例再次提醒,如果学生不适应民办学校的学习生活,中途转学回户籍地,将不再视作地段学生,只能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最关键的一点是,小学生、初中生尚处于心智发育不完全阶段,特别需要父母陪伴,就近入学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项规定
1、招生对象 不含九年一贯制五年级学生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起始年级招生对象一致。其中,民办初中招生对象为我市小学六年级学生,特别要提醒的是,不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
2、招生范围 原则上延续2016年相关政策
2017年,在原鄞州区和原三区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延续2016年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应立足本区域,按调整后的行政区划,以学校所在区县(市)为主合理设置招生范围。超出原规定范围为跨区域招生。
3.招生计划 严格控制跨区域招生规模
民办学校尤其是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控制跨区域招生规模。确需跨区域招生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并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将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宁波市教育局备案。未经市教育局备案,各校不得擅自公布跨区域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其中,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区域内招生计划数应不少于50%。
民办学校区域内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其中若存在违规条款,由教育部门责令学校及时纠正。
4.招生方式 跨区域自主录取依旧限在10人以内(含10人)
民办学校在区域内招生时,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可以采用面谈或电脑派位等方式招生。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跨区域招生时,在同一个区县(市)的招生计划在10人以内(含10人),由学校依法依规自主录取。跨区域在同一个区县(市)的招生计划超过10人,当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原则上全额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采取自主招生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计划数的50%招生名额由电脑派位产生,其余50%由学校依规自主招生。
其他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可在招生计划内依法依规自主招生。
5、招生时间 对区域内、跨区招生时间有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区域内招生不得早于3月31日,跨区域招生时间不得早于4月20日。
6、规范招生 学校需签订“九不”承诺书
民办学校需要书面承诺“九不”:不在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中出现与高一级名校升学挂钩的内容;不采取书面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与社会教育机构合作或与社会培训机构测试(竞赛)成绩(含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等)挂钩进行招生;不提前招生面谈、不违规签订各种招生承诺(保密)协议、不作任何形式的虚假宣传;不违规收取费用;不超计划招生;招生前,积极主动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就招生工作协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之前,不向社会公布。同时,民办学校承诺立足学校所在区域,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控制跨区域招生数量。
7、严处违规 削减甚至取消跨区招生资格
今年,市教育局将加大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整治力度。招生学校如有违规行为(上述“九不”),经核实,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办学机构进行警示、通报,削减该校在当地的招生名额,直至取消在当地的跨区域招生资格。
对有违规招生行为且不坚决督促整改的区县(市),在年度教育目标考核中不得评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此文件下发前,已擅自招生的学校应就有关违规招生情况作出书面检查,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8、建立诚信机制 由第三方实施星级评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由第三方实施民办学校星级诚信评估工作。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各地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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