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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办理离婚手续 她被起诉与前夫共同偿还10万债务
2017年04月12日 14:27:00 来源: 中国宁波网 宁波晚报记者 孔玲 通讯员 郑珊珊

  离婚10多年,宁海陈女士与前夫并无半点往来,经济方面更是彼此独立。今年2月,陈女士却遭遇了一笔“飞来横债”,被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她与前夫共同偿还10万元债务。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突然被起诉须与前夫共同偿还10万元债务

  案子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宁海的陈女士今年40多岁了,1990年初与赵某结婚,经历了10多年的风风雨雨。之后,两人终因感情问题离婚了。离婚以后,双方便断了联系,各自安逸生活。然而,这份平静却被法院的一张传票打破了。

  今年2月,宁海人葛某向宁海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陈女士和前夫赵某共同归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在赵某的举证材料中,除了一张由赵某签字的10万元借条之外,还有一份关键证据,就是陈女士和赵某的结婚登记审批表,这是葛某特意去民政局查询而来的。

  审理过程中,葛某坚持认为,10万元借款是赵某2013年借的,当时赵某并没有说明与陈女士已经离婚。而民政局的结婚登记证明也显示他们仍是夫妻关系。既然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作为配偶应该和赵某一起承担还款义务。

  面对葛某的有力证据,这笔“飞来横债”让陈女士一头雾水。之后,陈女士提出异议,称借款时间是在2013年,而自己早在十多年前就离婚了。既然借款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自己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离婚调解书丢失,又没办离婚手续,怎么办?

  在案件审理的举证环节,双方更是各执一词。对于陈女士的说法,葛某坚称以结婚审批表上的夫妻关系为准。陈女士则称,自己早与赵某离婚,但又无法提供支持自己说法的证据。

  进入调解程序后,承办法官认为,从表面证据看,葛某提供的证据更为充分,有说服力,而口说无凭的陈女士,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已经与赵某离婚。原来,陈女士与赵某是在法院调解离婚的,离婚之后,并没有及时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导致民政局的婚姻档案没有变更。十几年过去了,陈女士所持有的离婚调解书因为丢失,又无法举证说明。

  眼看陈女士的官司就要败诉。最终,承办法官查阅了相关档案,找到了陈女士的离婚调解书原件。有了这份离婚调解书,证实了陈女士十几年前的离婚事实,也说明这笔债务确实不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

  经法院调解,原告葛某最终撤回了对陈女士的起诉,这笔债务还是由赵某个人承担。

  法院:离婚调解书可作为婚姻解除的证据

  承办法官介绍说,债务承担是离婚的一个敏感问题,类似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案例不在少数。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生活或经营所承担,应该共同承担的清偿责任,这种清偿责任不因当事人离婚而改变。本案中的债务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之外,属于一方行为,陈女士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双方离婚的证据,仍旧需要担责。婚姻法也规定,即便是夫妻关系解除,有关抚养子女等所致债务,还是需要双方共同承担的。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形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可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离婚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出具离婚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法官因此提醒,由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的是,在法院调解离婚之后,当事人要及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及时变更自己的婚姻关系。此外,要妥善保管离婚调解书,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就可以作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证据使用。

标签: 离婚;协议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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