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KTV侵权案件的发生,制约着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积极搭建平台、寻求沟通、促进双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KTV侵权案件仍居高不下——
金雅男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市民对文化、艺术等需求日益旺盛,著作权也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伴随而来的是,大量侵犯著作权案件不断涌现。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2年至2016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7063件,审结7117件,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其中,KTV侵权案件尤为常见。上周四,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来临时,海曙法院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5年来共受理涉KTV著作权案件843件,占所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81.77%。
大量KTV侵权案件的发生,制约着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市相关部门积极探索,着力在行政机关、著作权人、KTV企业经营者之间搭建平台、寻求沟通、促进双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涉KTV著作权案件仍居高不下。KTV行业到底如何才能彻底走出侵权困境?
居高不下的侵权诉讼
2015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一纸诉讼,将海曙区内某大型连锁KTV企业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经许可和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的前提下,以盈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原告管理的300首歌曲供公众点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删除侵权曲目,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和费用共计33万元。
这是五年来,音集协作为原告在海曙法院起诉的601件KTV侵权案中的一件。
“从统计数据来看,2015年、2016年,涉KTV著作权案虽有所回落,但总量仍然居于高位,平均每年受理该类案件160余件。”海曙法院法官介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著作权权利主体维权力度不断加大。随着商业维权的推进,KTV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同时,此类案件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诉讼主体相对集中,同一原告分别起诉不同被告以及不同原告分别起诉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数量较多。且音集协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一家具有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资质的主体,成了甬上法庭原告席上的常客。
“以音集协为原告的批量维权诉讼案件,权利人往往将维权业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或专业代理机构,由这些机构统一负责一定区域内著作权案件的调查取证等诉讼事宜,产业化、规模化的商业维权现象明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五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涉KTV侵权案件中,以音集协作为原告的案件就有1806件。
从甬上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以音集协为原告的案件在维权模式上大同小异:一方面,音集协委托律师事务所对KTV经营场所进行公证保全,并提起诉讼,目的是“以打促收”,促使KTV场所经营者向音集协交纳著作权费用,一旦缴纳了费用,原告通常会主动撤诉,不再坚持主张侵权赔偿;另一方面,音集协授权相关公司,采取选定区域全面维权的策略,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与KTV经营者开展著作权收费谈判,谈判不成即通过公证保全方式提起维权诉讼。近五年,仅海曙区就有31家KTV经营者被诉,对整个KTV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百分百败诉下仍难禁止侵权
KTV依赖音乐作品而生,大量侵权案件的爆发一方面反映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也让不少KTV娱乐企业陷入生存困境。这些案件调解难度较大,被告败诉率高。在海曙法院近五年受理的843件KTV侵权案件中,无一例外以原告的胜诉而告终。
百分百败诉下,为何仍难彻底禁止侵权现象的发生?
“KTV企业经营业态的复杂是其中一个客观原因。”业内人士分析,从涉案KTV经营主体看,很大一部分由承包人挂靠经营,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盈利水平低,而KTV企业使用歌曲数量巨大,须缴纳的著作权费是笔不小的开支,这使得不少KTV企业对著作权缴费持消极抵制态度,宁愿删歌或者采取“告了再赔,不告不赔”的应对策略。
同时,KTV企业不出庭、不答辩的消极态度,也反映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KTV娱乐企业经营者应自2007年1月1日起主动缴纳著作权使用费,但现实中主动缴费的少之又少,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理念仍未被KTV经营者全面接受。
海曙法院调查发现,该区有45.9%的KTV业主表示对著作权收费法律规定不太了解或不了解,无著作权缴费使用意识。在这样的环境下,有的KTV企业经营者根本不想缴纳费用,有的希望拖延、抗拒而减少赔偿,有的则不理不睬,有的干脆关门易主。此外,48.3%的KTV业主误以为在购入歌曲点唱机时其支付的点唱机费用已涵盖其中所载歌曲的著作权费用,从而忽略了可能侵权的事实。再加上著作权在流转过程中常出现衍生著作权,且依托网络技术,著作权侵权越来越隐蔽,权利人疏于防范、侵权人侥幸作祟,助推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此外,法院通过调解、判决解决了纠纷,但KTV企业并未因此就取得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引发纠纷的根源问题并没有解决,造成了持续侵权、重复侵权大量存在。很多经营者错误理解重复使用的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认为已经进行了赔偿就可重复免费使用,殊不知再次使用就属于新的侵权行为。以海曙法院为例,近五年来重复起诉的案件就达173件。
多种因素综合下,使得甬上不少KTV企业陷入官司缠身的生存困境,甚至有个别规模小、经营本已困难的KTV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倒闭。
成立行业协会探索出路
这场权利人与使用人的矛盾之争,归根到底是利益之争。如何妥善平衡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司法裁判的正确引导至关重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有很多的困惑。首要难题就是信托合同授权不明。”法官介绍,目前绝大多数著作权人与音集协签订的授权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后,著作权人未提书面异议的,合同自动续展。“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合同到期后,著作权人是否提出书面异议、授权合同是否自动续展,法院很难进行审查。”
此外,赔偿数额的确定也缺少可执行的具体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KTV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作为依据和标准,但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所得均很难查明。目前法官裁量时往往参考上级法院或本地区其他法院的自由裁量区间,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认定,很容易导致判赔标准不一。
“因此,走出这场利益冲突困局,司法审判层面要不断完善。”法官建议,要在加强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意审查著作权人与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授权关系,切实查清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源。同时,建议制定合理赔偿标准,为司法裁量提供参考依据。
同时,加强行政监督和指导,一方面加大对曲库购买环节的执法检查力度,从源头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作用,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
据悉,2015年1月,海曙法院与海曙区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促成了海曙区娱乐行业协会成立。自此以后,该区的部分KTV通过协议议价的方式与音集协就收费标准达成共识,从而减少了双方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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