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过世后,独生子女就能顺其自然的继承父母的遗产吗?宁波的孙阿姨为此忙了很久,她本以为把过世丈夫留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儿子是件挺容易的事,实际上却并非如此。昨天,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如今市民的法律意识虽然有所提升,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对遗产继承不以为然,认为独生子女理所应当地继承父母全部遗产。这种误解导致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有困难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可以发生在每个家庭。
案例 丈夫去世 想把房产过户到自己或独子名下
宁波孙阿姨的丈夫老周在12年前去世,她与丈夫老周在宁波共同共有一套房子,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老周一个人的名字。最近,孙阿姨因为孙子今后的上学问题想把房子过户到独子小周的名下。孙阿姨想,这应该是简单的事。没想到,办起来却四处碰壁。
孙阿姨去房管部门要求过户,由于房产登记在孙阿姨丈夫老周名下,但老周已经死亡,因此这套房屋的一半已经变成遗产。房管部门要求孙阿姨先办理继承手续,建议使用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快速完成过户。
于是孙阿姨到了宁波市天一公证处,发现继承一事因为拖得太久,问题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了自己的想象。要把这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竟然还和公公、婆婆,以及公婆的子女、父母相关。
孙阿姨不解地问:“房子是我丈夫老周的,他过世了,这个房子自然是我和独生儿子小周的,我不要,都给儿子!过个户应该很简单的呀。”
公证人员解释:“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说,孙阿姨的丈夫老周去世后,其遗产除了孙阿姨,独生子小周以外,老周的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阿姨解释道:“现在我公公、婆婆也去世了,也不能继承了呀。”
“您的问题就是因此变得更加复杂了。”公证人员说,“孙阿姨的公婆在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后又去世了,就发生了她公婆的遗产继承问题。公婆的继承人是谁呢?同样也是配偶、父母和子女,这就包括了孙阿姨公婆的所有子女以及父母。”
孙阿姨需要提供公婆父母的死亡证明
公证人员说:由于孙阿姨的公婆去世时都未满80周岁,这就需要提供公婆父母的死亡证明,来说明孙阿姨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孙阿姨公婆的父母,早于她公婆去世,以证明他们对公婆的遗产不再发生继承。同理,孙阿姨公婆的其他子女对这份遗产也有继承权,是否愿意放弃继承公婆从儿子老周那里继承来的房产,也要由他们自己决定。
几番奔波之后,孙阿姨丈夫老周的几个兄弟姐妹都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父母从老周那里继承的财产份额,提供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公婆的死亡证明我也去派出所打好了。最难的问题是,公婆父母的死亡证明打不出!公婆老家在外地,很小就来宁波了,我也一直不知道他们的父母在哪里,我上哪里能打到这份死亡证明呢?”孙阿姨心急如焚。
最后,公证处考虑到孙阿姨公婆死亡时的年龄已接近80周岁,派出调查人员前往派出所、居委会、公墓等地辗转询问调查,综合多方意见形成笔录卷宗结合当事人的承诺,做出孙阿姨公婆的父母早于其公婆死亡的合理推断。
几经折腾,孙阿姨终于把这套房子过户到了独生子小周的名下。
释法 独生子女本就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工作人员说,出现在孙阿姨的家情况其实并不复杂,在每一个家庭都有可能发生。
在很多人的传统观念里,父母过世后,独生子女自然能完全继承父母的遗产。但在法律层面上,独生子女并不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导致独生子小周继承困难,有两个关键因素。
第一因素,孙阿姨的丈夫与公婆去世前,都没有留下遗嘱指定财产分配;
第二个因素,孙阿姨拖延了12年才办理继承公证导致证明材料收集困难。如果孙阿姨在公婆去世之前办理,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将止步于公婆这一环节,根本不会再涉及到公婆的父母与其他子女。对孙阿姨来说,丈夫去世时,独子要继承这套房产,原本只需要和独子小周、公婆四人去一趟公证处就可以了。
提醒 及时处理遗产确认财产状态
天一公证处提醒:如果孙阿姨丈夫老周的兄弟姐妹不想放弃她丈夫的这份遗产,他们有权继承这套房子的相应份额。如果老周的兄弟姐妹中有人也去世了的话,又会涉及到老周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父母的继承问题。因此,死者的遗产处理宜早不宜迟,使财产的不确定状态及时得到确认,能够有效避免问题的复杂化。
需要提醒的是,继承公证是在继承发生后进行的公证,在继承发生前,为了减少继承公证中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最好也做一份遗嘱公证,遗嘱公证的效力在5种法定遗嘱形式中最高,可以简便继承公证的程序。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