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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实施填海,违法
2017年06月15日 09:48:46 来源: 今日宁海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6日,中国海监宁海县大队接到举报,称宁海县某海域存在非法围填海现象,大队执法人员于当日9:30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该海滩存在围填海现象,当事人为某村委会。

  【处理结果】

  该单位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实施填海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2、处罚款人民币216540元。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标签: 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情;非法;中国海监宁海县大队 责任编辑: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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