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平摄
因为具有方便、快捷、环保、节能等诸多优点,现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因电动自行车而引发的各类事故、纠纷也随之增加,有的甚至造成严重后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不少人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认为,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任何门槛,可以随心所欲。
其实,任何一种交通工具,只要驶出家门,便与社会和公众产生了联系,它与机动车一样,同样有着法律上的禁忌。为此,交警部门呼吁,驾驶电动自行车,请遵守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驾驶资格的限制
【案例】
沈某有一个刚读初一的儿子,平时,儿子上学都由他亲自驾车送到学校。去年年底的一天,因为家里来了很多客人需要招待,沈某难以脱身。他儿子小鸿自告奋勇地提出,准备自己骑电动自行车去学校,由于学校离家里并不远,而且驾驶电动自行车也不复杂,沈某便同意了儿子的要求。岂料,其儿子在行驶途中将一个横穿马路的行人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沈某深感后悔:虽然是对方横穿公路,但交警部门仍以其儿子不满16周岁,没有驾驶资格为由,认定由其儿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此案最后经过调解,沈某作为小鸿的监护人,承担了60%的损失。
【说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应当受到资格限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行车速度禁超标
【案例】
今年4月的一天,慈溪的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见路面比较空旷,视野也好,加之急着赶路,不由自主地加大了车速。不料在超车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拐弯、没有开启转向灯的李某发生碰撞,并导致李某严重受伤。令刘某感到意外的是,明明是李某违章,明明自己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设计的最高时速为20公里/小时,交警部门却以其行车速度超过15公里/小时为由,认定其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说法】
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禁止超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本案中,刘某在非机动车道上以20公里/小时的速度骑行,明显与之相违。同时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还分别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表明:“‘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横过车道应推行
【案例】
今年2月25日下午,在北仑区打工的江西籍男子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外出,在斑马线上通过机动车道时,不慎与快速奔跑的朱某发生碰撞,导致朱某左腿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共造成经济损失6万余元。李某认为,朱某在经过马路时,未注意路面动态而快速奔跑,导致其在正常穿越斑马线时与对方发生碰撞,因此,事故责任在于对方。但交警部门认为,李某过斑马线时虽然处在绿灯状态,但他未按规定下车推行,而是采取了慢速骑行的方法,因此,应承担此起事故的一半责任。
【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即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以及借道通行时,也有着相应的规定。李某之所以应当担责,是因为违反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搭乘人员有要求
【案例】
2016年11月的一天,家住鄞州的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10岁的女儿(未配置安全座椅)慢速骑行时,遇行人郭某突然横穿公路而紧急刹车,由于惯性作用,其女儿从车上坠落造成右腿骨折。此后,交警部门对此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邱某承担主责。邱某不服诉至法院,他认为,此起事故是因为郭某突然横穿公路引起,主要过错在对方。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邱某在驾驶自行车出行时,未遵守有关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应对事故承担70%的责任,郭某横穿马路,引发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说法】
在此起纠纷中,邱某之所以被交警部门和法院认定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在于其违反了电动自行车载人的相关规定。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没有直接对电动自行车载人作出明确限制,但已授权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地方立法。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均有着对应的限制性要求,一般都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有的地方虽然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允许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但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如使用安全座椅。
本案中,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10岁的女儿出行,没有采取任何相应安全措施,其与行人发生碰撞,因此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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