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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起事故两份鉴定书 伤残等级为何不同?
2017年07月10日 11:43:56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董小军 郑珊珊

  乘坐大巴车上班时,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胸骨骨折,与运输公司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先后两次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果一个为九级,另一个为十级

庄豪绘

  王某是宁海某家政公司职工,2015年12月的一天,王某像往常一样乘坐某交通运输公司的大巴车去上班,没想到在路上遇到了意外。在途经一个十字路口时,客车驾驶员因为操作不当,与一辆交会的货车相撞,王某及车上另外几名乘客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过四个多月的治疗,王某基本恢复了健康,但也留下了阴雨天时胸闷的后遗症。

  作为一个普通的家政公司职工,王某家庭经济状况一般,这次事故所花费的费用对她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出院后的王某多次找该交通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但双方对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有很大的分歧,经多次协商,始终没有一个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去年5月,王某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交通运输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在此起纠纷中,王某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了人身伤害。现实生活中,一般类似的交通事故伤害诉讼都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案由,但王某在起诉时,却选择了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案由,且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她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参考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九级。

  作为被告的运输公司对王某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伤残等级结果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了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并要求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作为参考标准进行鉴定,最后鉴定结果为伤残等级十级。

  面对两个不同的结论,当地法院根据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这一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经过综合考量,最终采纳了第二个鉴定标准,认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在各种费用计算完毕后,法院最终判决该交通运输公司赔偿王某12万余元。

  【说法】

  本案之所以会产生两种鉴定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鉴定参考标准的不同所致。本案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的鉴定标准并未统一,所以容易出现“一种伤害两种等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其他受伤除了职工工伤以外,则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鉴定标准已经统一,除了职工工伤外,当事人受伤的鉴定标准已不再有区分,也就不会再有选择哪种鉴定标准的疑惑了。

  本案也充分体现了一案中请求权基础竞合的特点,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种请求权进行诉讼活动。本案中的王某,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因此,在诉讼时,如果存在诉讼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应慎重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出综合评定后再确定采用哪种请求权基础,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标签: 伤残;鉴定;宁波;权益 责任编辑: 汪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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