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受伤,事主该不该赔?宁海的李某义务帮村里的老年协会拆除戏台却不慎摔伤,花去了治疗费3万余元。李某要求赔偿,对方却不认可,双方产生了纠纷。近日,法院调解认定,法律规定即使是义务帮工,也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事件经过:帮忙拆戏台却意外摔伤
今年50多岁的李某是宁海西店人。今年3月,同村的王某在村老年协会搭戏台唱戏,庆贺自己的生日。庆生仪式结束后,热心的李某与其他村民一起,帮忙去拆戏台。
戏台是由不少毛竹搭建而成的,需要人工作业拆除。就在李某忙着拆卸的过程中,一根受力过大的毛竹突然弹出,巨大的冲击力让李某跌落而摔伤。随后,村民赶紧将李某送到附近的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某腿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3万余元。出院之后,李某找到了老年协会,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才帮助老年协会拆除戏台的,要求协会赔偿部分治疗费。
争议焦点:事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该村老年协会一直不予回应。双方协商过程中,老年协会认为,自己并没有找李某帮忙,李某的行为是自愿的,受伤也是在拆卸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的。因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该由老年协会承担。
对于协会的回应,李某则认为,虽说帮忙是自愿行为,但与老年协会有关,协会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经多次协商,双方一直相持不下。之后,双方便通过宁海司法部门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了调解。双方争议最大的还是责任方的定性以及赔偿问题。
法律规定:事主无赔偿责任,但应适当补偿
老年协会该不该赔偿李某?有无法律依据支持?
此案调解过程中,宁海法院的承办法官也给出了法律意见和建议。法官认为:本案中的李某是自愿帮忙的,并非受老年协会的邀请,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属于“帮工”性质。从李某受伤的情况来看,是因拆除作业时操作不慎所致,与老年协会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老年协会不负侵权责任。
“但从法律层面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条法律解释,承办法官这样说明: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
法院最后认定,老年协会没有责任,但老年协会在拆除戏台中有一定受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也考虑到李某的经济困难,最终调解由老年协会给予李某1.4万元的经济补偿。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
不过,法官借此提醒,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值得提倡,但帮助别人应量力而行。尤其是要保护好自身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和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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