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非法集资似有愈演愈烈之势。而其中尤以“互联网金融”名义来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居多,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宁波银监局以浙江省第一起P2P非法集资案为例进行“以案说法”,通过本报向读者敲个警钟。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中,徐某原本是一家环保设备企业的老板,但因出现了资金问题,遂与余某等三人以徐某实际控制的一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力X创投”平台,对外宣传为P2P网络借贷。该平台在2013年7月至10月间,以“月标”“天标”“秒标”的形式频繁发布贷款协议,宣称年息加奖励后收益能达到19%~50%,由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环保设备公司以1:1进行担保。徐某通过该方式向全国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195万余元,吸收的存款用于支付利息、自融和放贷。案发后,尚有300余名投资者本息4000余万元没有归还。2015年5月20日,徐某等8名被告均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徐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处罚金40万元。
宁波银监局相关人士说,徐某的作案手法是当下不法分子打着“P2P网贷”旗号非法集资的典型伎俩,即先发布高收益率的投资标的和承诺担保来诱骗投资者,然后通过虚构标的、虚假项目吸收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违规使用资金进行放贷或消费。实际上,这已经完全背离“P2P网贷”的本质。
业内人士提醒,投资者在选择P2P方式投资时,要谨慎调查平台的企业资质、日常运营、业务模式、风控手段、团队实力、发标情况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碰到打着“P2P网贷”旗号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的机构,应当远离。
一是违规设立资金池。网贷机构未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未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通过平台募集的资金全部流向法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出借人的本息支付及借款人的资金发放均发生在上述账户,且涉及的所有银行账户完全由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少数高管控制。
二是存在自融问题。网贷机构通过虚构借款人或借款项目、重复借款标的等手段,吸收出借人的投资资金,资金用途被用于个人消费或难以查实实际用途。
三是设立线下门店并发售高收益率理财产品。网贷机构通过线下门店大肆营销,大量散发产品传单,在线上或线下发售明显偏离目前市场平均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没有具体对应的借款人、借款项目,或理财产品对应的借款人或项目存在虚构造假。
四是客户群体多为中老人群体。线下门店进出多为中老年群体,且通过组织各种体验活动、免费旅游、养生讲座集中向老年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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