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电镀金废液,经过一系列化学反应,从中提取金物质。记者昨天了解到,男子李某在出租房里“炼金”,非法储存和使用腐蚀性物质,被奉化警方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今年9月2日,奉化西坞街道孔峙村一村民出门时发现,邻居李某家的一条狗在自家菜田里“撒欢”,踩坏了不少菜。该村民十分恼怒,找到李某要求索赔并与之起了争执。最后,两人互不相让,竟动起手来。
村民报警后,西坞派出所很快出警。民警协调处理了这起警情。民警根据村民反映,在李某的出租房里发现了异样:房间里有类似烧杯的玻璃器皿、铁锅、塑料桶等物。意识到李某可能是在提炼重金属,警方请环保部门协助调查。
奉化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直属中队中队长张延军带人很快赶到现场。李某是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是村民的房子,除了铁锅、塑料桶,还有盐酸原液和其它一些散发着刺激味的液体。环保工作人员对液体采样后带回去检测。
很快,检测结果显示,桶内的盐酸、生产废水PH值均在2.0以下,属腐蚀性物质。李某的回答也印证了民警和环保监察人员的判断:他确实是在提炼重金属,而且是在炼金,已经有近一年的时间了。
原来,李某去年10月份开始在孔峙村租下一间出租房,然后从电镀厂收集少量电镀镀金残液,带回到出租房内。他将盐酸加入电镀镀金残液内,再用铁锅煮沸,从中提炼黄金。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他全部用塑料桶盛放,没有外排行为。
“一共三个塑料桶,加起来有一百多公斤。”张延军说,李某交代,他也是从老乡处听说这个办法可以提炼黄金,但一来收购量有限,二来只是偶尔操作一次,再加上没有掌握方法,到目前基本没有收获,也没有像样的“成品”。
根据相关法规,腐蚀性物质的存储和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手续审批。经查,李某的提炼点既无环保审批手续,也无营业执照。李某的这一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根据规定,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