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措施》出台,其中一条是禁止二手房交易“全权委托公证”。此举令炒房者遭受“重创”,意味着他们再也吃不了“差价”。措施出台到现在已经1个月了,宁波二手房市场的反应如何?业内人士对此怎么看?
A政策
禁止房屋“全权委托公证”
今年8月14日出台的《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公证“五不准”包括: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其中,“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尤其受到关注。通知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时,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也就是说,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要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公证处会对当事人提出,涉及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事项的,不得办理一次性全项授权,只能针对抵押、解押、出售等过程分别进行委托公证,而且公证书中还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此项规定拉长了交易过程,看似“麻烦”了,却限制了受托人的权限,尤其是售房款不能代收这项,从根本上杜绝了潜在风险,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
B市场反应
全权委托公证业务减少
异地购房者时间成本增加
“此前,全权委托公证的情况比较常见,尤其是通过亲戚朋友进行全权委托公证的。因此,这个规定一出台,就有许多人来咨询。”鄞州大步街的一家二手房中介工作人员陈女士说,“宁波的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普遍都是在卖方、买方、中介方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定金以及首付房款均由买方直接支付给卖方,中介机构及经纪人不代收、代付购房款;买方有特殊要求的,其购房款可存入第三方资金监管账户,卖方按合同约定收取房款。因此,从我们中介的角度讲,新规对我们的影响较小。”
“新规更好地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对不规范的炒房行为作了进一步约束。对于涉及民间借贷的委托性担保,也更好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权益,防止受托人低价转让房产的问题。”宁波市天一公证处主任王晶雨说,从总体来看,办理全权委托公证的业务量与房产市场息息相关,随着各种调控政策的出台,近期前来办理房屋全权委托公证业务的市民有所减少。
“有的业主身在外地,为了方便,委托给亲朋好友代办房产的交易、赎楼、贷款等业务,以前很简单,只要找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就可以全权由他人代理买卖交易。新规出台后,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全权委托改变为各个交易环节的单项委托,相对来说时间成本肯定会增加,也会带来一些麻烦。”陈女士说。“变化比较大的一项是,之前受托人可以代收售房款,现在不可以了,只能房屋所有权人自己来收。”
根据新规,公证机构只有在实质审查后才能出具公证书,这在客观上增加了公证机构的工作环节,拉长了出证时间。“比如说,以前我们查证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看一下对方的结婚证就可以了,而现在则需要公证机构进一步向婚姻登记部门核实结婚证的真伪,这肯定会增加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时间成本。”王晶雨说。
C业内人士
炒房或将成为历史
二手房市场将更为稳定和理性
采访中,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受新规影响最大的是炒房客,特别是“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的规定,对炒房客来说是一记“重创”。
此前,炒房客可通过全权委托方式来炒房,常见的是“ABC单”方式。“ABC单”即业主(A)与受托人(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受托人(B)不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而是直接提高房价将该房屋过户给实际购买人(C),受托人(B)从中赚取差价。
“对炒房客影响最大的是,禁止‘全权委托’和受托人不能代为收取房款的规定。”南天房产副总经理郑桂良说,“业主在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虽然增加了几项手续,却能更好地保障了自己的利益,符合政策的制定初衷。对于‘借名卖房’‘异地买房’等炒房行为,其炒房的成本与风险明显增大,从而会有效遏制异地炒房客入市。”
另外,对于“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这一规定,业内人士指出,对一些民间借贷、房产担保等事项的房产买卖公证委托来说,无强制性委托公证给业主带来了更大的权益保障。
有业内人士乐观认为,“五不准”措施出台后,通过公证委托炒楼现象或将成为历史,这也会有利于二手房市场的理性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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