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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这件事 宁波打算这么干
2017年10月10日 09:15:15 来源: 宁波晚报

  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真正实现“老有所养”,《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8月24日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今年年底前进行二审,明年将提交市人代会大会审议,有望成为我省首个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从总则、设施规划与建设、服务供给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和子女义务。

  《条例》实施后能解决哪些问题?《条例》有哪些亮点和特色?围绕这些问题,记者日前先后采访了市民政局、市法制办、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参与立法的主要部门负责人,为您作权威解读。

  积极应对老龄化,《条例》制定意义重大

  解读人:市民政局局长周忠贤

  宁波早在1987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口数量大、人口老龄化速度快。

  截至2016年底,全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38.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3.5%。近年来老年人口年均增幅约5%,是户籍总人口年均增幅的约10倍,预计到“十三五”末期(2020年),老年人口将突破160万,超过户籍总人口的1/4,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

  而且人口老龄化伴随着高龄化、空巢化,以及家庭核心化、小型化,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日益受到挑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相对于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具有成本低、受益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诸多优点。根据我市确立的“9055”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到2020年,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化服务实行家庭自助养老,5%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实行社区帮扶养老,5%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照护养老。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加大了养老服务工作力度。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2662个,覆盖了90%的社区和84%的行政村,2.9万多名城乡困难老人享受政府补贴或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

  但随着实践的深入,一些难题日益突出。比如政府、社会和家庭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责任边界不明晰,社会共识和部门合力还未完全形成,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制度还不够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的公共用房、人员和资金等要素保障不到位等,均需从法制层面予以明确与破解。

  《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政策基础等都很充分

  解读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利兆

  我市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准备均较为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重要指导。

  2012年—2016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40个文件,这些政策的密集出台,为《条例》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此外,我市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部分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前列,为《条例》的制定提供了鲜活的经验材料。

  市民政局作为起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函询、上门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建议,并梳理、吸纳,于4月14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审议。

  市法制办就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按程序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到海曙区、宁海县、慈溪市等地听取意见,涉及关键性条款反复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稿件的全文还在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刊登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4日,《条例(草案)》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草案)》明确了养老服务的概念和原则,规定政府提供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及服务提供方式,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等的职责,明确家庭养老职责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着重明确政府职责、突出保障基本的原则,设立若干刚性“干货”条款,并积极鼓励社会参与。

  《条例(草案)》具有鲜明的宁波特色

  解读人:市人大内务司法委主任何乐君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制定《条例》对于提升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夯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础,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从法律依据、政策基础、实践经验、社会认同等方面已经具备立法条件,制定《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首次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的原则,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新举措,与我市已有政策法规和其他省市相关条例相比,有不少新突破,体现了不少“宁波元素”。

  目前,国家对居家养老服务尚未进行明确界定,但《条例(草案)》根据我市养老服务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对其进行了界定:“以家庭为基础,以社会保障为支撑,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利用各类社会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并从生活照料、健康护理、精神慰藉、社区活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列举和归类。

  《条例(草案)》还厘清了家庭、政府、社会、市场等供给主体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责任边界,提出“按照家庭尽责、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证质量”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分工,规定市、区县(市)政府应当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确定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建立社区高龄独居老人巡访制度,老年人随迁、子女探亲休假照护老年人等支持政策,并规定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对社区公共设施和困难老年家庭的适老化改造提出要求。

  《条例(草案)》还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措施,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线上线下服务等。

  《条例(草案)》年底前二审,明年提交市人代会审议

  解读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德良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制定项目之一,由于涉及面广、影响深远,颇受社会关切。

  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决定借鉴上海市做法,首次成立双组长制立法起草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社、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卞吉安共同担任组长。

  立法起草小组成立后,立即赴出台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较为领先的合肥、苏州,专题学习考察当地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和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学习考察,立法起草小组一致认为,统一思想是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前提,明确政府职责是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根本,普惠政策是法规地方特色的核心,社会参与是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的关键,强化督查是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

  在此次立法中,政府各部门应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凝聚共识、消除分歧,明确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主导责任、兜底责任,建立起权责明晰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格局,并在强化兜底保障的基础上,适度拓展普惠性项目,体现宁波特色、宁波元素。

  根据工作安排,《条例(草案)》将于年底前进行二审,明年提交市人代会大会审议。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法规出台后制定实施细则,便于检查和考核,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评价细则,加强对社会企业的管理。记者 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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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社会各界就《条例(草案)》提宝贵意见

  为广泛吸纳更多的意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本报展开《条例(草案)》意见征求活动。

  《条例(草案)》全文可在宁波人大网上查阅。欢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等多提宝贵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近期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拨打晚报热线87777777。

  二、关注宁波晚报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内输入“居家养老”,在回复的链接中输入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7164842@qq.com。

标签: 养老服务;老龄化;条例;草案;人大常委会;审议;政策基础 责任编辑: 蒋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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